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CIIA),是由具有一定內部審計力量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審計署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前身是於1987年4月成立的中國內部審計學會,2002年5月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章程》開展工作。秉承服務、管理、宣傳、交流的宗旨,為中國內部審計的規範化建設、理論探索和實踐經驗的創新、交流、內審人員崗位培訓及後續教育、指導內審機構的業務建設、開展國際間的互動學習、提高內審工作的科學技術水平,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辦事機構)、4個專業委員會、2個分會和中國內部審計發展研究中心。
名譽會長
李金華
男,中共黨員,高級審計師。原審計署黨組書記、審計長,現任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1962—1966年,中央財政金融學院金融系金融專業學習;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1968—1971年,西北財經學院財金系教師;
1971—1975年,航空部五七二廠財務科會計、會計組組長、十五車間黨支部副書記;
1975—1980年,航空部五七二廠政治部副主任;
1980—1983年,航空部五七二廠黨委副書記;
1983—1985年,航空部五七二廠廠長;
1985年,陝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廳廳長、黨組書記;
(1983—1985年中央黨校培訓部培訓班學習)
1985—1997年,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其間:1993.03—1993.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1997—1998年,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副書記;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07—2008年,審計署審計長、黨組成員;
2008年至今,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中共十四大當選為中央紀委委員,第十五屆、十六屆中央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會長
余效明
女,漢族,1954年4月出生,江蘇常州人。1973年11月入黨,1970年11月參加工作,東南大學哲學與科學系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哲學碩士學位,高級審計師。現任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
1970年11月江蘇省常州中學校辦工廠工人;
1970年12月江蘇省常州市財政局財稅銀行企業財務組專管員、副組長;
1975年10月復旦大學政治經濟學系工業經濟專業學習;
1978年8月江蘇省常州市財稅局一分局預管科幹部、副科長;
1983年4月江蘇省常州市財稅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1983年12月江蘇省常州市財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86.02-1986.07江蘇省委黨校86級第一期培訓班學習);
1987年6月江蘇省常州市審計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1年5月江蘇省審計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
1995年9月江蘇省審計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1996年8月江蘇省審計廳廳長、黨組書記(其間:1995.09-1997.07東南大學哲學與科學系科技經濟與行政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1997.03--1997.07在中央黨校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1997.09--1999.05東南大學哲學與科學系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
2002年6月審計署駐廣州特派辦特派員、黨組書記;
2004年3月審計署駐廣州特派辦特派員、黨組書記、紀檢組組長;
2004年7月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
副會長
鮑國明
女,1951年2月出生,1971年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教授,中國註冊會計師、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現任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1985年,畢業於天津財經大學;
1985年至1999年,任南開大學會計系教授、副主任;
1999年至2010年,任國家審計署幹部培訓中心副主任、主任,行政事業審計司司長;
2010年至今,任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鮑國明同志長期從事內部審計的理論研究與教育培訓工作,並有多部內部審計的專著。兼任南開大學、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學等高校及研究機構的兼職教授,中國審計學會常務理事、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和評審委員會委員。
男,中共黨員,1958年4月出生,博士,高級經濟師,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佟吉祿同志多年從事財經工作,歷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處長、處長、副局長,遼寧省郵政局副局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兼總會計師,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任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高級副總裁,中國聯合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董事。
劉志遠
男,中共黨員,1963年8月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商學院副院長。
劉志遠同志多年從事會計審計教學工作,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歷任南開大學會計學系教授、系主任、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商學院副院長。
郝志遠
男,中共黨員,1952年11月出生,研究生,副研究員,山西省審計廳廳長、黨組書記。
郝志遠同志長期從事財經工作,歷任山西省委文教部、文化教育委員會幹事,山西省人民政府幹事、副主任、處長,山西省監察廳副廳長,山西省紀委常委兼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委員,山西省審計廳副廳長、廳長、黨組書記。
高林
女,中共黨員,1948年10月出生,研究生,高級審計師。
高林同志長期從事財經工作,歷任武漢自行車廠黨支部副書記、車間主任、電鍍廠副廠長、總廠質量管理科長,湖北省審計局幹部、副科長、副主任,湖北省審計廳處長、副廳長、廳長、黨組書記,湖北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預工委主任,湖北省內部審計師協會會長。
沈瑩
女,中共黨員,1965年5月出生。博士,副研究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局長。
沈瑩同志長期從事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改革、企業內控機制建設等方面的研究與實踐工作,歷任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科研所國外比較室主任,財政部統計評價司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評價局副局長、局長,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局長。
賈文勤
女,致公黨黨員,1966年8月出生,碩士,註冊會計師、高級審計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兼會計部主任。
賈文勤同志長期從事財經工作,歷任審計署外資司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審計署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副主任,北京市門頭溝區政府副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兼會計部主任。
趙宏
女,中共黨員,1953年6月出生,研究生,編審,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法律部部長。
趙宏同志長期從事文學和私營經濟研究工作,歷任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處長、副編審,中國出版發行科學研究所副編審,瑞典、挪威、丹麥人類學、民俗學訪問學者,法律出版社編輯室主任、編審,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研究室副主任兼《工商史苑》雜誌主編,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秘書長,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聯絡部、法律部部長。
秘書長
鮑國明
副秘書長
鹿雲飛
男,遼寧省錦州市人,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現任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副秘書長。
1989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專業畢業;
1989年8月至1993年2月,北京市法學會工作;
1993年3月至1995年2月,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制》社工作;
1995年2月至2007年1月,任審計署法規司法規處處長;
(2004年2月至2006年1月,在青海省共和縣掛職,任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7年1月至2011年4月,任審計署國外貸款援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副主任;
2011年4月至今,任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副秘書長。
會員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個人會員。
內部審計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包括審計、會計、經濟、工程、計算機等技術職稱)者,都可申請加入本會。
(三)特邀個人會員。
與內部審計有關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本會特邀個人會員。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活動;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題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簡稱為CIIA。
本會是由具有一定內部審計力量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內部審計相關工作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管理、宣傳、交流,即以內部審計職業化建設為主線,通過向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實行職業自律管理、加強內部審計宣傳、開展國內外交流,不斷提升本會的職業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充分發揮現代內部審計理念引領者、職業代言人、實踐推動者、智力支撐者的作用,以推動我國內部審計事業的科學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業務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經外交部和審計署批准,加入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規範內部審計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內部審計發展的不同階段,研究內部審計工作方向,制定內部審計戰略規劃;
(三)組織開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四)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組織制定內部審計準則、職業道德規範,並監督檢查和評估會員單位的實施情況;
(五)向有關部門提出內部審計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六)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職業教育,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大陸組織實施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等國際組織相關國際證書的統一考試及管理工作;
(七)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推介良好審計實務,舉辦專業會議;
(八)開展內部審計宣傳,依照有關規定組織撰寫、翻譯並出版內部審計專業書籍,出版發行本會雜誌、管理本會網站、微博和微信公眾號等自辦宣傳媒體;
(九)經相關部門批准,開展全國內部審計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選工作;
(十)統計全國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業務開展等基本情況;
(十一)開展國際及港澳台交流與合作;
(十二)推動並開展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工作,促進內部審計質量的提高;
(十三)提供內部審計諮詢等中介服務;
(十四)協調業內、業外關係;
(十五)發展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六)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具有一定審計力量、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和組織。
(二)個人會員。從事和有意從事內部審計及相關領域工作的人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從業記錄,無犯罪行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會員入會應提交加蓋公章的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2.個人會員入會應提交有效身份證件;
3.本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六)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個人會員按要求完成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七)承辦本會委託的合法合規的工作任務;
(八)依據章程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單位會員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1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本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不少於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2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以及決定本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當選理事、監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監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做到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內部審計及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本會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是: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更換、增補或罷免部分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審議本會發展戰略和規劃,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理事任期不超過2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在一屆任期中累計3次不出席(或不能委託他人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但通訊會議不得決定本會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七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累計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或不能委託他人出席),自動失去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8至10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的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內部審計及相關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履職,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會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會長因故不能履職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1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各有關單位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六)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會長辦公會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四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必要時可以增設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會議和工作。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七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理事和常務理事及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本會負責人、其他理事和常務理事履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本會負責人、其他理事和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業務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監管機構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作結尾。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期不超過2屆。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會費管理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四條 本會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六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應認真履行職責,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出納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依照國家的法律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和社團管理部門的指導意見設定。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本會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會長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四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五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19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