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停車
違章停車
違章停車是法律名詞,是指車輛停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的情況,沒有在規定位置停車。違章停車很可能會給我們帶來交通擁堵等影響交通正常秩序的問題,為了自己停車方便就給他人造成困擾,這樣的行為當然要受法律的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如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違章停車罰款多少?違章停車扣分嗎?
根據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違章停車有如下的處罰規定:
一、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主要是指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的行為,包括: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左側停車,且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
2、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3、在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4、公共汽車、電車在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的。
二、違反停車規定停放車輛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行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三、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5條的行為,包括:
1、在車行道內停放車輛造成後方車輛擁堵的。
2、在車行道內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後方車輛擁堵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200元,記六分,可以並處弔扣駕駛證六個月以下。
違章停車罰款20以上200以下罰款,每個城市處罰金額各不同,具體可以查看最下方自己城市具體罰款多少。違章停車有沒有滯納金?這個是視不同的情況而定。所謂的罰款滯納金是:違法行為接受簡易處理程序后,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的,每日按罰款的3%加以處罰的罰款。這裡的滯納金一般是遇駕駛證掛鉤的,與車輛無關。滯納金產生的前提是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作出了行政處罰。違章停車什麼情況有滯納金?可參照如下說法:
1、不管是交警還是城管貼的條,以前價格不同,違停都是50元統一價,而且都可以統一到交管所去交,城管和交管所聯網的。
2、不管是交警還是城管貼的條,不管上面寫限期幾天,都不用理會,可以下年審的時候一次性去交,當然你比較積極的話也沒錯,只要年審時候交,不用滯納金。如果你的車到期了沒有年審,那你下次被抓住的話,就要繳納滯納金了,為了防止天價滯納金,現在規定滯納金最高只能是罰金的一倍!
3、如果你是在路上違章,被交警直接攔下來處理的,會給你一張罰單讓你幾日內去銀行繳納,這個不可以延期,延期要繳納滯納金的!同理,滯納金最高為罰金的一倍!
4、貼條寫了幾日內繳納,為什麼可以不用及時交呢?理由很簡單,那個貼條完全有可能在你還沒回車上的時候,被別人撕了,被風刮跑了,被狗狗咬掉了,下雨淋掉了等多種意外情況損壞,那樣你就等同於沒有接到處罰通知,因此責任就不在你了。
在這裡總結一下,違章停車有沒滯納金的關鍵是,你在收到交警或城管罰單時,有沒當面經他們確認簽字,如果他們已經碰見你,責令你在罰單上簽名並於若干天內交罰款,你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罰款,就會產生滯納金。而你收到罰單時,交警不在,那你可以在年審時將罰款交完,不會有滯納金。
其實,按照交通法規,城市中車輛無論停在哪裡,幾乎都算違章停車。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道路停車規定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發展。而且,每個城市有各自的情況。所以,修改指定新的車輛停放規定迫在眉睫。
現場違章停車處罰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機動車停放規定的,如果駕駛人在場,交警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駕駛人立即駛離。一般駕駛人只要快速駛離即可,沒有罰款的處罰。如果駕駛人拒絕駛離,駕駛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警會對你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現場違章停車處罰
如果駕駛人不在場,除了進行罰款貼罰單之外,如果停放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門有權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於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律規定違章停車只罰款不扣分。
違章停車有如下處罰條例: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