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政府組成部門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張國偉。

2020年月,被評為河南省依法行政工作先進單位。

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人員編製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製為236名(含單列編製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副主任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9名。

行政編製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製246名。暫核定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69名。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班子


張國偉:廳長
楊昆鋒:副廳長
白楊林:副巡視員
徐俊才:副巡視員
路安慧:副巡視員

職責分工


1、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的職責分工
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製餘缺和編製結構情況進行編製審核,核發機構編製審核通知單,並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后出具入減編通知單。相關部門憑機構編製審核通知單和入減編通知單等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工資核定、社會保障等手續。
2、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問題的職責分工
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職責調整


(一)划入的職責。1.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 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划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將省民政廳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划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二)取消的職責。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5.審核市縣、行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率。(三)劃出移交的職責。1.將制定省內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划給省商務廳。2.將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能力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四)加強的職責。1.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4.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5.加強全省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培訓制度,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6.加強全省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省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省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全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擬訂全省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省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全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豫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全省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依據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處)。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財務、政務公開、督辦查辦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擔廳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二)調研處。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
(三)法規處。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豫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省直和中央駐鄭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承擔省直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
(七)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河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省直和中央駐豫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穩定政策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經費;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和省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問題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內設安置處、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處、綜合處(規格均為副處級)。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擬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監督實施;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擔省博士后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豫(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機構在省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指導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和提高離退休待遇審批;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能考核、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省際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處。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十三)工資福利處。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離退休、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省直及部分中央駐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和變動工資、有關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十五)失業保險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處(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勞動保障監察局。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職稱處。綜合管理職稱工作;擬訂深化職稱改革政策;負責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審核省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
(二十三)人事處(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一)管理省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省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的人事、黨群、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職責分工。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製餘缺和編製結構情況進行編製審核,同意后核發機構編製審核通知單並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后出具入減編通知單。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憑機構編製審核通知單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資核定、社會保障手續。省財政廳憑入減編通知單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手續辦理經費核撥和工資統發。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簡化辦事程序,實行一站式辦公和限時辦結制,不得自行設置其他前置審批程序。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五)所屬國有企業(除金融投資類外)移交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

獲得榮譽


2020年月,被評為河南省依法行政工作先進單位。

其他事項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不再直接管理河南省對外勞動合作公司。
本規定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省委編辦按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