蹼泳
潛水運動項目
蹼泳是指戴輕便潛水裝具,按規則在游泳池內比賽速度的運動項目。蹼泳比賽包括蹼泳、屏氣潛泳、器泳。蹼泳是在游泳池中競速潛水的一個運動項目。蹼泳運動大體分為水面蹼泳、水下屏氣游泳和水下帶空氣呼吸器的潛泳三大類,共21個比賽項目。其特點是泳姿新穎,速度快,並且它在運動形式、技術特點、生理負荷和能量消耗等方面都有別於游泳運動。
蹼泳
蹼泳是一個獨特的運動項目,不僅泳姿新穎,速度快,而且在運動形式、技術特點、生理負荷和能量消耗等方面都有別於游泳運動。蹼泳開始是在歐洲國家盛行,七十年代後期,開展這個項目的國家越來越多,到1982年,已發展到34個國家,迄今為止,已舉辦了10屆歐洲錦標賽和3屆世界錦標賽,並已列入世界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
蹼泳屬於潛水運動,而潛水最初是作為謀生手段發展起來的。據歷史書籍記載,原始的潛水——“扎猛子”在中國已經有兩千多年的歷史。到了明代,廣西、廣東等地的水下采珍已經開始使用呼吸管潛水。1943年法國潛水者Y?庫斯托和雅克製成壓縮空氣呼吸裝置,給潛水運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但潛水作為體育運動是在20世紀50年代末,1959年1月在法國巴黎成立了世界水下活動聯合會,制定了各種規章制度。60年代,世界各國採用實用潛水作為競賽項目,如水中撈物、潛水定向、背脫裝具、潛泳等。進入70年代,潛水運動競賽有了新的發展,出現了戴腳蹼的游泳、帶壓縮空氣呼吸裝具的潛泳、屏氣游泳、水中定向、長距離的代腳蹼游泳和水下狩獵以及水下球類等以速度為主的競賽項目。國際上把在游泳池中的競速潛水這個項目統稱為蹼泳。1986年底中國國家體委做出決定,為適應今後開展活動和國際比賽的需要,將中國開展的游泳池競速潛水比賽名稱統一改為“蹼泳競賽”。
蹼泳比賽
水面蹼泳(Surface)
運動員全程在水面前進,並利用呼吸管進行換氣,賽程分為50、100、200、400及1500米四項。
器泳(Immersion)
需要雙手伸直,並握著壓縮氧氣筒,利用口吸氣、鼻唿氣,運動員手持小型壓縮空氣瓶,全程在水面下潛泳,賽程分為100、400及800米 叄項。
屏氣潛泳(Apnea)
無任何唿吸器材,亦不準露出水面,故需要閉氣潛入水中一口氣游完全程,賽程50米。
第一條比賽參加者
一、必須執行比賽規則和競賽規程。
二、必須遵守大會的有關規定。
三、運動員必須符合競賽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四、領隊必須參加有關會議。
五、對裁判判決如有異議,可由領隊於當場比賽后30分鐘內,向仲裁委員會遞交抗議書。
六、仲裁委員會對抗議書的處理不得超過該抗議書提交后的12小時。經核實如純屬裁判人員錯誤,除對裁判人員進行處理外,仲裁委員會有權責成總裁判改判。仲裁委員會處理抗議書的結論,由仲裁委員會主任轉告提交抗議書的代表隊領隊。
七、除該組比賽的運動員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第二條人數
一、總裁判1人,副總裁判l—3人。
二、編排記錄長1人,副編排記錄長1—2人,編排記錄員2—8人。
三、檢錄長1人,副檢錄長1—2人,檢錄員2—4人。
四、發令長1人,發令員2人。
五、計時長1人,副計時長l—2人,計時員24人。
六、自動計時長1人,自動計時員1—2人。
七、檢查長1人,副檢查長l—2人,檢查員10—14人。
八、終點裁判長1人,副終點裁判長l—2人,終點裁判員6—8人。
九、報告員l—2人。
十、潛水醫生1人。
總裁判及副總裁判
(一)領導和分配全體裁判員的工作。
(二)正確解釋競賽規則和規程中的規定,解決比賽中的有關問題;但不能修改規則和規程。
(三)當裁判員的判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作最後決定。
(四)根據本人的觀察或其他裁判員的報告,有權取消犯規運動員的資格;對犯嚴重錯誤或不稱職的裁判員,可建議大會作適當處理,必要時停止其職務。
(五)比賽前檢查場地設備(包括自動計時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根據氣候條件和可能發生的情況,有權臨時中止或變更比賽時間。
(六)當所有的比賽運動員和裁判員都就位作好準備時,即以斷續哨音通知發令員開始每一組的比賽。如發現運動員搶碼犯規時,有權發出信號召回運動員。
(七)在每組每項的成績單上簽名后公布。
蹼泳
編排記錄長及編排記錄員
(一)編排記錄長負責領導和分配編排記錄員的工作。
(二)編排記錄員於比賽前,根據規則、規程、報名單和大會日程,填寫比賽卡片,編製秩序冊。
(三)準確記錄並及時公布運動員的成績;預賽后,按成績編排決賽秩序。
(四)比賽結束后,儘快編製成績冊,經總裁判簽名後送交大會。
檢錄長及檢錄員
(一)檢錄長負責領導和分配檢錄員的工作,賽前核對全部運動員的比賽卡片。
(二)比賽前,根據分組名單點名,並帶運動員到候賽處;比賽結束后,組織運動員離場。頒獎時,負責點名及引導工作。
蹼泳
發令長及發令員
(一)發令長負責領導和分配發令員的工作,準備好比賽所用的發令器材。
(二)檢錄員將運動員帶入場地后,發令員有權指揮入場的運動員按規定進行比賽。
(三)發令員應站在游泳池的側面,離出發池端5米以內處,得到總裁判的信號后,即可令該組開始比賽。
(四)發令員有權判定運動員出發是否搶碼。如有搶碼,應即鳴哨和發出水下音響召回信號,並記錄搶碼情況。取消運動員比賽資格時,須經發令長簽字並提交總裁判判定。
(五)運動員延誤比賽或蓄意不服從命令或在出發時有任何(除出發搶碼外)犯規行為,經總裁判同意后,有權取消犯規運動員的比賽資格。但這一取消不算作一次出發搶碼。
(六)發令員必要時應向運動員說明有關比賽的口令、出發和退場等事宜。
(七)發令員還負責檢查、判罰運動員非法入池的犯規。
計時長及計時員
(一)計時長負責領導和分配計時員的工作,副計時長協助計時長工作。
(二)計時長應在比賽前檢查所有的計時錶是否準確。
(三)計時長要根據發令員的信號,按動自己的計時錶,以備檢查、校對或補充之用。每組比賽完畢,收集成績卡片,必要時須查看計時錶、核對比賽成績。計時長須與終點裁判長核對成績和名次。
(四)計時員負責計取運動員的比賽成績,井將成績登記在成績卡片上。計時員應根據發令員的信號開始計時,運動員到達終點時將表按停。
(五)當計時長要求查表時,計時員應將計時錶出示受檢。在計時長發出回表信號前,計時員不得回表。
(六)計時員負責檢查終點一端的轉身、接力出發和到達終點時有無犯規動作。
採用人工計時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每條泳道設三名計時員,如果條件不允許,可酌情減少(全國和國際性比賽以及創全國紀錄必須每道設三名計時員)。
2.在三名計時員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表所計的成績相同時,此成績應作為正式成績,三塊表所計的成績各不相同,應以中間的成績作為正式成績。如果只有兩塊表,而所計的成績各不相同時,應以較差的成績作為正式成績。
3.若終點名次和計時成績不一致,總裁判判定以終點判斷為準時,計時長應將第一名與第二名的成績加起來平均,作為第一名和第二名的成績。
4.使用精確至1/10秒的秒錶,所計取的成績,如秒針稍過,應按較差的時間決定成績。
使用精確至1/100秒的秒錶,所計取的成績,應按“秒針稍過,應按較差的時間決定成績”的原則,進位成1/10秒的成績。
自動計時長及自動計時員
(一)自動計時長負責領導和分配自動計時員的工作。
(二)自動計時長應在賽前檢查和調試自動計時裝置的一切設施。
(三)自動計時員全面安裝、調試全部自動計時裝置,比賽時操作主機及其他設備。
採用自動計時裝置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使用自動計時裝置時,如果沒有錄像重放設備,須按規則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工計時員進行工作。比賽中連同人工計時的名次、成績均登記下來,判定時首先採用自動計時裝置的記錄。
2.用精確至1/100秒自動計時裝置時,成績記錄取至秒數后兩位數作為成績記錄。
使用精確至1/1000秒自動計時裝置時,成績記錄不取秒數后第三位數,也不以此來判定名次。如至百分秒數仍相同時,名次並列。
檢查長及檢查員
(一)檢查長負責領導和分配檢查員的工作。副檢查長協助檢查長工作。
(二)檢查員負責觀察運動員的游進動作和轉身動作是否符合規則規定。發現運動員違反規則時,應填寫檢查表,由檢查長審核簽字后,送交總裁判判定。
(三)轉身檢查員在長距離比賽項目中還負責報趟。
(四)定位檢查員負責檢查15米線的潛越犯規情況,並掌管召回線。當殘泳比賽有運動員出發搶碼時,應迅速放下召回線,將運動員攔回。每場賽前要認真檢查召回線的設備是否良好。
(五)檢查員負責救生工作,在比賽中,要隨時注意運動員的安全。賽前應將救生器材準備好。
終點裁判長及終點裁判員
(一)終點裁判長負責領導和分配終點裁判員的工作。副終點裁判長協助終點裁判長進行工作。比賽中負責觀察全面情況,綜合終點裁判員的意見,準確地判定每組比賽名次。
(二)終點裁判員按分工崗位準確判斷每組比賽名次。
(三)終點裁判員應坐在位於終點延長線的梯形架上,以使在全部比賽中能清楚看到整個遊程和終點線。
報告員
在總裁判的領導下,及時介紹比賽項目和進行情況,並宣布比賽成績。
潛水醫生
(-)在總裁判的領導下,負責比賽運動員的醫務保健工作。
(二)審定運動員的健康證明,井有權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比賽。
(三)檢查並鑒定供比賽用的壓縮空氣是否符合規定。
(四)當運動員出現潛水疾病時,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治療,並確定其是否能繼續參加比賽。
(五)督促救護人員做好救護的準備工作。
一、參賽單位必須按競賽規程的規定,確定每項參加人數和每人參加的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手續。
二、報名后不得替補和更改項目。
三、接力比賽以隊為單位,每單位可在報名參加比賽的同隊運動員中任選四人參加。預、決賽中參加者可任意調換。每次必須在該場比賽開始前30分鐘將運動員名單交檢錄處,否則以棄權論處。接力賽中如顛倒棒次應判為犯規。
四、運動員(隊)某項比賽棄權,將不得參加下一項次的比賽。
一、腳蹼不受尺寸和材料的限制,但是腳蹼必須包括穿著部分及與其相連的殘片部分。
蹼泳
四、呼吸管不能安裝導流裝置。呼吸管全長不得超過48厘米,內徑不得大於23毫米。
五、各項比賽中,運動員只能依靠自己身體的力量和規定的器材、裝具游進,不得藉助任何附加器械推動身體前進。
六、器泳比賽中,使用氣瓶的容積:100米不小於0.7升;400米不小於3升;800米不小於7升。
七、不得使用超過試壓所限日期(以檢驗鋼印為準)和超過工作壓力(200公斤/平方厘米)的氣瓶。
八、不得使用其他額外裝備或浮力裝置。
九、使用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器材、裝具,不準參加比賽。
(一)在報名單上要註明運動員的最近成績。未註明成績的,則作為成績最差的安排比賽次序。如有這樣的運動員超過兩人時,則按報名時間先後排定比賽次序,如報名時間相同,則由編排裁判抽籤排定比賽次序。
(二)預賽(以8條泳道游泳池為例)
l.編組
1.在設有8條泳道的游泳池比賽時,參賽人數8人以下,編一組;9人~16人,編兩組;17人~24人,編三組;以此類推。參賽人數僅一組時,其賽次應改為決賽。
2.參賽人數在兩組或兩組以上時,成績最好的運動員或接力隊,編在最後一組,次好的編在倒數第二組,從最後一組編到第一組后,再以同樣的辦法編排每個組的第二個運動員或接力隊。以此類推,把所有的運動員或接力隊編排完畢。
3.比賽中不得將不同性別、不同項目和不同距離的運動員混合編組。
2.編道
1.在設有8條泳道的游泳池比賽時,同一組成績最好的運動員或接力隊安排在第4泳道上,其他運動員或接力隊按成績,以5、3、6、2、7、1、8泳道的順序進行安排。報名成績相同的運動員或接力隊抽籤排定泳道。
2.50米項目由組委會決定出發端,但其泳道的編排均按其他項目在出發一端進行出發的方法安排。
(三)決賽
1有預賽的決賽
按預賽成績的優、次以4、5、3、6、2、7、1、8為序編道。
2.無預賽的決賽(分組決賽)
1.按報名成績的順序,將第1至第8名運動員排在最後一組,第9至16名排在最後第二組,以此類推。泳道安排按4、5、3、6、2、7、l、8為序的原則。
2.兩組或兩組以上的組內至少應有三名運動員或三個接力隊。但在編排后,如有運動員或接力隊棄權,賽組內可少於三名運動員或三個接力隊。
(一)名比賽項目均從出發台上出發。
(二)運動員入場,報告員介紹運動員后,運動員開始著裝,限定在35秒內坐上出發台;總裁判發出斷續哨音,發令員發出連續哨聲后,運動員立即做好出發準備(在發出出發信號前,身體任何部分不允許移動)。當所有運動員身體都處於穩定靜止時,發令員則發出出發信號(鳴槍),這時運動員才能做出發動作。
(三)運動員在出發信號發出前出發即算搶碼。第一次如有運動員搶碼,發令員應將運動員召回重新出發。第三次出發時,無論哪一名運動員搶碼,應即取消其該項比賽資格。
註:1第二次出發時,如發現運動員搶碼,但已鳴槍,應繼續比賽。發令長應在該組比賽結束時,將搶碼運動員的犯規情況報告總裁判判定。
2.第二次出發時,如在鳴槍前即發現有運動員搶碼,則不再鳴槍,處罰犯規運動員后,再發令。
3.如發令槍發生故障,有些運動員已經出發,發令員應即鳴哨並用水下音響信號或用召回線將運動員召回重新出發,不算運動員犯規。
凡犯下列規定之一者,均取消比賽資格。
一、運動員必須在自己的泳道內比賽完畢。
二、運動員不得用任何方式干擾、阻礙其他運動員游進,否則即算犯規。
蹼泳
四、由於某運動員犯規而干擾、阻礙其他運動員獲得優良成績時,應允許受干擾的運動員補測成績。如在決賽中發生上述情況,必要時可令該組重新決賽(犯規運動員除外)。
五、蹼泳比賽中,允許運動員在池底站立,但不得手扶泳道線,否則即算犯規。
六、參加各項比賽的運動員,必須用各項比賽規定的必備裝具游完全程,否則即算犯規。
七、接力比賽中,如本隊的前一名運動員尚未觸及池壁,而後一名即雙足離台出發,應算犯規。如運動員發覺錯誤,重新返回池壁后再行游出,則不算犯規。
八、接力比賽時,隊中任何一名運動員犯規,即算該隊犯規。
九、接力比賽時,當后一棒運動員游完第一個50米時,前一律運動員尚未起水者,即算該隊犯規。
十、接力比賽時,在各隊的運動員游完全程之前,除應游該棒的運動員外,其他任何接力隊員如果進入水中,即算該隊犯規。
第八條退出比賽
比賽途中,如遇裝具故障或自我感覺不適時,應立即退出比賽,不得妨礙他人比賽。
一、根據運動員在各項比賽中的成績,決定各單項名次。
二、預賽后,如遇運動員成績相等而無法確定參加決賽人選時,成績相同者必須重賽,以抽籤方法安排泳道。重賽的時間應在當場比賽后儘快進行,如運動員不按規定時間參加重賽,則作棄權論。
三、如果採用自動計時裝置,預賽后,同組或不同組的運動員成績相同者,都必須重賽,按重賽后的名次確定參加決賽人選,。
四、如採用人工計時,預賽后,同組的運動員成績相同不重賽,按預賽的名次確定參加決賽人選。不同組的運動員成績和同者,按下面三例精神確定重賽的運動員,根據重賽后的名次確定參加決賽人選。
例:
(一)在某項預賽后,兩組或兩組以上的運動員成績相同,需要確定一名參加決賽時,應按各組終點名次最前的一名參加重賽。重賽后名次最前的一名運動員參加決賽。
(二)在某項預賽后,A組中的甲、乙、丙(按終點名次排列順序)運動員與B組中的甲運動員成績相同,需要確定兩名參加決賽時,A組丙應淘汰,由A組乙和B組甲重賽,重賽后優勝者與A組甲參加決賽。
(三)在某項預賽后,A組中的甲、乙運動員與B組中的甲、已運動員成績相同,須要確定兩名參加決賽時,應由這四名運動員一起重賽,重賽后名次列前的兩名運動員參加決賽。
五、採用人工計時,如計時成績與終點名次有交叉,除50米屏氣潛泳外,均應以終點判斷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