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報告文學研究會
中國國際報告文學研究會
中國國際報告文學研究會,創建於1980年,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的一級學術性社會團體,直屬中國作家協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
第一任會長:是我國著名報告文學作家、人民日報高級記者黃鋼。
第二任會長:是原蘭州市市長、甘肅省人大副主任王道義。
第三任會長:趙宏光。
現任職會長:王曉濱。
蘭州辦事處,協助本會與甘肅省人大合作編輯、出版《今日中國西北角》系列叢書,並組織拍攝大型記錄片,為開發大西北的宣傳做出了貢獻。
1980年,著名詩人、報告文學作家元老徐遲與著名報告文學作家黃鋼等共同倡議,在武漢市的湖北大學召開了“中國報告文學研究會”籌備會,全國各地的報告文學作家代表前往出席會議。籌備小組設在湖北大學中文系。黃鋼返回北京后,聯繫新華社社長穆青及著名報告文學作家魏巍等,申報中共中央宣傳部批准,成立了中國國際報告文學研究會,同時申辦了《時代的報告》刊物。
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與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遵守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重大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與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發揚報告文學的優良傳統,發展會員並組織活動,為世界的和平與發展,為祖國的改革與開放,加強國內外報告文學的研究和交流,弘揚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加強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與相互了解,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與爭取世界和平作出應有的貢獻。
1、研究國內外報告文學及其他相關文學的創作、傳播方式,及其發展趨勢;
2、介紹國內外進步報告文學作品(包括紀實性的影視藝術作品)及其寫作、傳播的經驗;
3、交流國內外報告文學以及紀實性影視藝術作品的創作、傳播、研究、教學經驗;
4、編輯、翻譯、出版發行有關國內外報告文學的圖書和刊物;
5、組織拍攝國內外有關報告文學的電影、電視劇、電視專題片;
6、繁榮、發展中華傳統文化;研究、創作、推廣有關政法、經濟、社會、天文、地理、歷史、科普、人文藝術(書法、繪畫、音樂、舞蹈等)方面的報告文學;主辦或與其他單位合辦各類文學藝術的普及、創作、交流活動;
7、舉辦報告文學及其他相關文學傳播的培訓班、研討班、創作班。
8、積極研究並參與新興媒體特別是網路、博客、微博、微信等傳播方式的發展和推進。
9、組織會員進行有利於身心健康、社會發展及與報告文學創作、研究有關的各種活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國際報告文學研究會(CHINA RESEARCH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REPORTAGE縮寫CRIIR)。
第二條 本會由國內外一大批愛祖國、愛和平的報告文學工作者、研究者資源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遵守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重大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續和發揚報告文學的優良傳統,為世界的和平與發展,為祖國的改革和開放,加強國內外報告文學的研究和交流,弘揚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加強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與互相了解,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與爭取世界和平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58號美惠大廈A-12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國內外報告文學以及其他傳播文學的發展及其趨勢;
(二)介紹國外進步報告文學作品(包括紀實性的影視藝術作品)的發展及動態;
(三)交流國內外報告文學寫作、研究、教學以及紀實性的影視藝術作品的經驗;
(四)編輯、翻譯、出版發行有關國內外報告文學方面的圖書和刊物;
(五)組織拍攝國內外有關報告文學方面的電影、電視劇、電視專題片;
(六)主辦或與其他單位合辦國內外有關報告文學方面的藝術交流活動;
(七)舉辦有關報告文學的培訓班、研討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是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國內外報告文學的寫作、研究和教學方面有一定的影響,出版或發表過一些較好的書籍或文章。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經會員一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有參加本會召開的學術討論會提交研究論文發表在會刊上的權利;
(四)有優先優惠訂閱、購買本會編輯出版的書刊資料的權利;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過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是、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的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和15日內,經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12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