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
國際證券
國際證券是指某國政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或國際經濟機構等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的,以某國貨幣表示的證券,主要包括國際債券和在國際證券市場上發行的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股票。國際證券發行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包銷協議。
主要有國際股票和國際債券兩大類:
國際股票是指大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在國外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可以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兩種:普通股的股東按其所持股票的份額,參加公司的管理,分享公司的利潤,或分擔公司的虧損,但其所承擔的責任僅限於所持股份的份額;而持有優先股的股東一般都按固定的股息率較之普通股股東優先取得股息,不以公司利潤有無或利潤多少為轉移。在通常情況下,優先股股東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通常分為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兩種:外國債券是指債券發行人在外國金融市場上發行的以發行地國貨幣為面值貨幣的債券;歐洲債券是指債券發行人在債券面值貨幣以外國家的歐洲債券市上發行的債券。歐洲債券市場是歐洲貨幣市場的組成部分。
國際證券發行的方式
1.國際證券的私募發行
指證券發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資者直接銷售證券,而不能公開向大眾投資者推銷,也不能進入公開的證券交易所市場流通,目的在於投資。
2.國際證券的公募發行
指證券發行人公開向大眾投資者推銷證券的發行方式,證券可以在公開的證券交易所流通。各國法律都對公募發行規定相當嚴格的審核制度。
可以分為註冊制和核准制兩種類型。
國際證券發行的程序
程序比較簡單;而國際證券的公募發行則針對眾多的投資者主要歷經以下幾個階段:
1.經理集團的組成
2.包銷集團的組成
3.推銷集團的組成
4.受託人、支付代理人或財務代理人的選定
5.律師的聘請
歐洲債券發行一般不受發行地國證券管理機構的管制,發行過程比較簡單。
證券交易市場的管理體制
目前,管理體制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第一類是以自律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這些國家不設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主要由證券交易所或行業公會自行制定規章、制度進行自律管理。英國及香港地區就採用這一類型的管理體制;第二類是以專門機構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由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負責對證券交易市場進行管理,同時,證券交易所也承擔部分的管理職責,如日本、加拿大及美國。
名國證券管理立法體制則可以從縱橫兩個方面來看:
1.縱向立法體制。這是根據證券管理立法的等級建立起來的體制;
2.橫向立法體制。這是根據證券管理立法的類別建立起來的體制;
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制度
證券交易所是高度組織化的證券交易市場,是最主要的證券交易場所。
1.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及類型
各國的管理,一般採用三種型式:一是特許制,如日本;二是登記制,如美國;三是承認制,如英國。
各國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大體上可以分為會員制和公司制兩種法律類型:(1)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由各證券商自願組成,參加者即為會員,由會員共同承擔交易所的各項費用,如美國。
(2)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一般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是營利性法人,即證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組織和經營,自負盈虧,如香港地區。
2.證券商資格的取得
投資者不能直接從事證券買賣,而應通過證券商進行。一類是證券經紀商,另一類是證券自營商。
對證券商資格的取得,有的國家(如日本)採取特許制,有的國家(如美國)實行登記制。有些國家(如美國)還規定申請人須經考試合格才能取得證券商資格。
3.證券上市的條件
不是所有公開發行的國際證券都能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各國立法都規定證券上市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具體條件的規定也各不相同。
國際證券發行人在特定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除應符合一定條件外,還須經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並提交招募說明書,各國立法都規定發行人負有連續披露的義務。
對證券交易行為的管理
(1)吸收合併報價
首先,在提出吸收合併報價之前,發價公司必須將吸收合併的意圖通知目標公司,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應表明自己的態度,並將自己的意見告知股東;其次,發價公司必須將吸收合併報價通知有關主管機關,並提交發價文件;再次,發價公司的報價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始終有效,如有必要,有效期還可延長;最後,發價公司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提出的價格必須相同,禁止對股東實行差別待遇。
(2)內幕交易
各國證券管理立法無一例外,都將內幕交易視為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從事內幕交易的有關人員科以重罰。
(3)詐欺與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世界情況各國證券立法都禁止證券交易過程中詐欺及故意損害交易對方的行為,禁止操縱證券價格、壟斷證券市場的行為。證券經紀商代客買賣應持公平交易原則,禁止任何欺詐和不法行為。
(三)場外交易的法律制度
各國對場外交易的法律管制較為寬鬆,但也進行必要的管理。
現代國際租賃一般以價值巨大的機器設備、衛星、飛機、輪船和計算機等為租賃對象,以“融物”的方式代替了傳統的“融資”方式,從本質上看,國際租賃仍具有國際融資的性質。
是國際租賃業務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國出租人按另一國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而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由承租人承擔的一種租賃方式。融資性租賃基本上可分為:
(一)典型的融資性租賃
由三方當事人和兩個合同構成,即由出租人與供貨人簽訂的購貨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構成。兩個合同相互對應、相互銜接,並互為存在的條件。
1.購貨合同
主要規定融資性租賃交易中的供貨人和買方(出租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購貨合同加以規定。
2.租賃合同
是融資性租賃交易中的主體部分,一般是不可撤消的,租賃合同規定出艇人和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二)特殊的融資性租賃包括:
1.槓桿租賃
2.轉租賃
3.回租租賃
4.賣主租賃
5.營業合成租賃
6.項目融資租賃
又稱服務性租賃,這種租賃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賃物外,還負責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等服務。特點是:
1.租賃物由出租人採購;
2.租期較短
3.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資便利,還提供維修、保養等技術性服務;
4.經營性租賃合同是可撤消的。
由融資性租賃與出租人提供多項服務相結合構成。總的租金較高,但同時也省去了承租人自行辦理所花的費用,其他特點與融資性租賃相同四、綜合租賃
租賃與其他貿易方式結合在一起的一種租賃形式包括:
1.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
2.租賃與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相結合
3.租賃與包銷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