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用地

生態環境和災后重建項目

先行用地特指由國務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設的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和災后重建項目,不佔用基本農田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在申請報批用地時,由於工期緊,對控制工期的進場道路、導流涵洞(渠)、輸電設施等用地,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兌現被用地單位群眾的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妥善處理好先行用地有關問題的前提下,經有批准權的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先行用地,但須在半年內辦理正式用地報批手續。

基本概況


先行用地特指由國務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設的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和災后重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