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風險

合同風險

合同風險:在合同法上,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於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合同風險中很重要的一項是價格風險。而所謂價格風險,是指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還應支付貨款的風險。

常見風險


之 買賣合同中的欺詐與反欺詐
買賣合同是商品生產和交換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現形式。常見欺詐手段主要有:
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
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佔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誌法
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誌,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誘簽合同法
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註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註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專利產品謊稱法
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
一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假單位欺騙詐法
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註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註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后,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虛假價格欺詐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通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長線大魚欺詐法
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徵: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製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然後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二是欺詐方對被欺詐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詐方對欺詐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當受騙后,方知欺詐方原來所說純屬謊言。三是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後,欺詐方往往逃避或隱藏起來。
買賣雙重欺詐法
這是一種古老傳統且較難識別的欺詐手法。其特徵:一是欺詐方先後以賣方和買方兩種身份出現。即欺詐方先派人以賣方或推銷方的身份出現,意欲出賣某種商品,使受欺騙詐方產生有人出賣某種商品且價格較低的現象。然後欺詐方再多次派人以買方或求購方的身份出現,使被欺詐方又產生有多人要買這種商品且價格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詐方是一些開業不久,但又賺錢心切的企業。由於缺乏簽約交易經驗,這些新企業很容易上當受騙。三是欺詐方在與受欺詐方簽訂完某種買賣合同,受欺詐方付清貸款后,就攜款逃走。

合同欺詐


合同欺詐包括合同的民事欺詐,也包括合同的刑事欺詐。合同的民事欺詐應當根據民法關於欺詐性合同的規定承擔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合同的刑事欺詐雖然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更主要的是承擔合同欺詐的刑事責任。
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做了具體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主要內容:
1、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指合同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已交付於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範圍,法律規定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和按有關規定折價的勞務或者利益等。
3、賠償損失。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為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

風險防範


買賣合同的反欺詐,無論對企業、個人還是對社會都有重要意義。其主要防範環節及基本作法:
加強對買賣合同的管理
在單位(企業)內部加強對買賣合同或其他經濟合同的管理,就能幫助單位(企業)按照合同科學安排各項相關工作,及時解決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防範不法分子利用合同進行欺詐。所謂管理包括:
1、設置必要的買賣合同管理機構,有主要領導掛帥,有專職的合同管理員。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檢查、監督和指導、審核各類合同的簽訂、履行,參與每份買賣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審批對外簽訂的重大買賣合同等。
2、制訂科學完善的買賣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各類相關人員和部門的工作責任制度,簽約審查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考核歸檔制度等。
3、其他買賣合同的管理工作還包括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管理,合同專用章的管理等。
簽訂買賣合同前的反欺詐
這期間反欺詐的審查是對簽訂買賣合同的主體的審查。主要應該做好四個方面的審查:從公民和法人兩方面審查對方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審查對方的信譽,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以及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審查。
簽訂買賣合同時的反欺詐
這一階段反欺詐的主要任務是對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簽字蓋章、合同的擔保及有關手續的審查。
履行買賣合同中的供方反欺詐
供方在履行買賣合同中反欺詐的主要任務就是確保供方能在交付貨物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之後順利獲取需方支付的價款。一般情況下,都有是由供方先交付貨物,需方在驗收貨物之後才支付貨款。供方在履行買賣合同中反欺詐應注意以下問題:
1、採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需方拒付貨款,應當按照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拒付規定輸。如果需方無理拒付貨款,供方可申請對方開戶銀行進行說服。經銀行說服無效,銀行強制扣款。
2、在交貨時,根據合同約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擔保。需方不提供擔保的,供方拒絕交付貨物。因為供方一旦交付貨物,就失去了對貨物控制的權利。
3、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申請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仲裁。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法院,需方所在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選擇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履行買賣合同中的需方反欺詐
需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詐的主要任務就是確保取得依照合同約定供方交付的貨物。其應注意的問題:
1、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需方然後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貨物,需方就不必支付貨款。如果供方遲延交貨,需方可根據合同規定,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供方拒絕交付貨物,則根據不履行規則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
2、根據合同規定,在需方支付貨物價款之後,供方才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如果供方在簽訂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財產狀況惡化,有可能在將來需方支付貨款之後仍不能交付貨物,需方有權要求供方先行交貨或提供擔保,否則,需方拒絕履行自己支付貨款的義務。如果供方提供擔保,則需方就須先行支付貨款。供方提供擔保后在貨物的交付期限屆滿仍不能履行交貨義務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擔保執行,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需方還可以基於情勢變更規則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3、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而後需方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貨物質量有缺陷,需方應視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貨物價格;交付替代貨物;拒收或退貨,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等等。
4、如果供方本無履約能力或根本不準備履約,以欺詐手法誘引需方簽訂買賣合同,從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的,需方要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並適時申請財產保全。供方騙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收集提供供方進行欺詐的線索和證據。
5、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供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需方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供方協商,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協商不成,需方可以根據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財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審查


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
1、規格條款:對於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了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質量標準條款:根據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並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3、包裝條款。對於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4、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后,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
5、付款條款: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稜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時間的表述就有不足之處:
A、甲方收到貨物后付款;應更正為“甲方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
B:檢驗合格后付款;應更正為“檢驗合格后____日內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