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環境保護廳
青海省環境保護廳
擬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和制定環境保護標準,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指導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和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起草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國際合作處):擬定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投資、經費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三)科技標準處: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起草環境保護科技規劃計劃。組織環境保護技術工程示範;組織擬定併發布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審查制度;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綠色消費和政府綠色採購等相關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承擔全省減排工作。起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統計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編製全省總量控制及削減計劃;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及對州級和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負責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處: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起草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地方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規定;負責省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省內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六)環境監測和監察處: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環境信息發布。承擔環境質量監測;參與建設並組織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環境監測網和環境監測信息網的有關工作。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擬定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監督檢查全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工作。承擔環境統計的匯總分析,以及環境統計年報、統計報告的起草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起草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草案;擬定水、大氣與雜訊專項地方環境功能區劃;擬定地方飲用水水源地、區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八)自然生態保護處:擬訂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標準,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製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規劃,並提出新建和調整的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各級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農村面源污染控制;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
(九)輻射安全管理處:承擔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及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對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實施輻射安全許可管理;對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一)省環境監察總隊: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監督執法檢查。現場監督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劃、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的執行。擬訂環境監察部門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落實。監督、指導全省排污費的徵收管理、排污申報登記工作,開展全省排污費徵收專項稽查;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力發電機組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環境執法后督察和掛牌督辦工作。負責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取證和調查。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工作。負責國控、省控污染源日常監督、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的“三同時”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監察能力建設專項資金項目的預審和計劃提交工作,負責項目實施、驗收並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負責全省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中心的運行管理,企業在線監控網路終端裝置的監督檢查。指導全省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承擔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二)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站:負責全省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半生放射性礦產開發利用的輻射環境與安全的現場監督檢查。負責全省輻射環境監測國控點監測及運行管理。負責全省輻射環境質量的監測。負責對全省放射性廢源、廢物的收貯及管理。負責對全省許可證發放的技術審查。參與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及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三)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參與擬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並參與組織實施。組織擬定全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應急預案並參與組織實施。組織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化學品和電子廢物等固體廢物的申報登記,建立固體廢物管理檔案和統計台帳。受省環境保護廳委託,組織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審批的技術評估工作。負責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和轉移聯單制度的執行,指導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和銷毀,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固廢污染防治工作。協助指導地方環保部門和企業制定突發性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協助處置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
(四)省環境信息中心:依行政委託,參與制訂全省環境信息化工作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全面推進全省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工作並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和指導本省的環境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參與制訂並監督執行環境信息的收集、存貯、加工、審核制度;參與制訂省級環境信息規範和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收集、存貯、加工、傳輸和發布共享本省的環境信息,向環境保護部信息中心和省環保廳報送規範化的環境信息;為各級環境管理、決策部門提供環境信息化技術支持和服務。負責廳系統區域網、網際網路的建設和系維護工作。組織開發有關環境保護的應用軟體並負責推廣和應用。負責青海省環境保護廳電子公文傳輸的技術支持,辦公自動化的應用推廣工作。負責廳系統的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負責全省環境信息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用人員的培訓、學習和交流工作。負責全省重大環境信息化建設項目方案斟選和設備選型。完成環境保護部信息中心、省環境保護廳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擬定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環境新聞宣傳、環保知識下鄉、綠色系列創建和環境文化建設。承擔環境宣傳教育項目,組織和參與面向公眾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負責舉辦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環保業務培訓,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的理論研究和科研活動。負責開展環境科普教育,編輯、出版、發行《青海環境》雜誌和環保宣傳教育材料。負責青海環境科學學會、青海省江河源環境保護促進會、中國環境報青海記者站工作。
(六)省生態環境保護研究指導中心:在省環保廳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方針、政策,承擔省域生物多樣性和區域生態現狀調查與研究,為我省環境管理部門編製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地方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恢復的技術規範提供科學技術支持,並為政府決策提供服務。開展省域內區域、流域生態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建設規劃的編製及研究等基礎性工作。開展省內自然生態保護和重點地區、礦山開發、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及生態恢復技術研究,為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提供必要的實用技術。承擔省內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優美小城鎮建設規劃及有機食品開發研究與指導。開展高原珍稀瀕危植物的引種、繁育、利用以及遷地保存和基因保存的技術與方法研究。承擔省內自然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非污染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生態調查、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施工監理與技術諮詢服務。承擔全省生物多樣性保護人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國際合作與信息交流。完成省環保廳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著眼全省經濟社會和環保事業發展對環境科技的現實需要,圍繞環保重點工作,深化環境科研體制改革,改善科研條件,開擴眼界,加強合作,積極開展環境科學研究。
(八)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負責廳機關物業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房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用房分配、管理、維修等事項,協調直屬單位的辦公用房分配管理等事項。負責廳機關國有資產和辦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車輛調度、管理,組織廳系統的車輛維修等事項。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老幹部服務工作。
黨組書記、原廳長:湯宛峰
領導省環境保護廳全面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紀檢組長:董曉淇
協助廳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協助廳長分管科技標準處。
2012年2月
2月2日,青海省環境保護領域2011年度人才小高地建設項目總結研討會在省生態環境遙感監測中心召開。
2月4日,全省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在西寧召開,總結2011年工作部署2012年任務,副省長馬順清作重要講話,省環保廳廳長楊汝坤作工作報告,省政府副秘書長巨偉主持會議。
2月7日,省環保廳召開2012年總結表彰大會,表彰了2012年度全廳系統優秀公務員、先進工作者、聘用人員先進工作者,總結了2012年度工作。
2月18日下午,省環保廳楊汝坤廳長帶領廳有關處室負責同志,在省生態環境遙感監測中心召開了“三江源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監測與評估及生態補償調研座談會”。
2月22日,省環保廳組織相關專家對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工程生態監測體系建設項目2010、2011年度環境質量監測和綜合技術組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內部驗收。
2月25日,省人民政府在西寧組織召開青海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會議,通報了2012年(2011年度)青海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結果並安排了2013年考核工作。馬順清副省長到會作出了重要講話,全省各相關廳局、州政府主管領導;26個縣政府、環保局、財政局的主管領導及工作人員共計190餘人參加了會議。
2月25日,省環保廳出台《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實施意見》,從加強調查研究、密切聯繫群眾、精簡會議活動、精簡文件簡報、嚴格業務檢查、厲行勤儉節約、加強監督檢查7個方面提出16項具體要求。
2月27日至28日,全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責任(績效)第七考核組對省環保廳2012年度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責任(績效)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青海省環境保護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製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由本機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製了《青海省環境保護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發放點青海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西寧市南山東路116號)領取。
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信息分類依據《條列》第九、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單位職能,予以明確。信息採用多級類目編排,編排原則參考《青海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排規範(試行)》。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環境保護規劃。
(三)環境質量狀況。
(四)環境統計信息。
(五)環境調查信息。
(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
(八)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
(九)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十一)排污費徵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實際徵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
(十二)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十三)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十四)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情況。
(十五)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十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十七)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
(十八)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十九)環境保護創建審批結果。
(二十)環保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繫方式等情況。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製了《青海省環境保護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一級類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青海省環境保護廳門戶網站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目錄》指定發放點青海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西寧市南山東路116號)領取。
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採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
本機關還將採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2.本機關在省圖書館、省檔案局、西寧市行政服務中心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該查閱點查閱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本機關在青海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西寧市南山東路116號)設有政府信息公告欄,在青海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大樓設電子屏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涉密信息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點查閱。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見本《指南》第三條),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青海省環境保護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1.本機關受理書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本機關受理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網際網路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各單位根據業務要求確定具體內容)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簡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條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條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家物價與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卻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青海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辦公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南山東路116號
辦公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辦公地址:西寧市南山東路116號,接待投訴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1、青海省環境保護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青海省環境保護廳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
青海省環境保護廳
青海省環境保護廳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
1.申請的提出
公開權利人向本廳申請公開環境信息,應填寫《青海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
《申請表》可以在本廳網站下載,或到本廳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複製有效。
個人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以及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公開權利人對所需環境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細、明確;如有可能,請提供該環境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型大小或其它有助於明確該環境信息的提示。
2.申請的方式
(1)信函、電報、傳真申請。公開權利人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環境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公開權利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註明“環境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本廳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環境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申請程序。
(2)當面口頭申請。公開權利人可以到青海省環境保護廳政策法規處填寫申請表,當面口頭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青海省環境保護廳科技標準處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3.申請的處理
(1)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公開權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受理機構即時登記。
(2)答覆
廳機關相關處室、廳屬單位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形予以答覆(特殊情況經審批可延長5個工作日):
1)屬於公開範圍的信息,告知公開權利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或部分公開的信息,告知公開權利人不予公開或部分公開的理由;
3)不存在或不屬於本廳的環境信息,告知公開權利人該環境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徑;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青海省西寧市南山東路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