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
政府部門
統籌管理教育經費;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政策;負責教育基建計劃和教學設備配備年度計劃的編製;監測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管理直屬學校(單位)的教育事業經費;負責全市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及統計信息的管理與服務;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行政監察工作和教育資金的審計工作。
昆明市教育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和各項計劃,提出教育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對教育規劃、年度計劃進行宏觀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三)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的幼兒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師範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地方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直屬學校(單位)。
(四)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建立、調整、撤銷及其發展規模、學制、專業設置等審核或報批工作。
(六)根據國家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總體要求,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全市各級各類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評估工作。
(七)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做好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法制和國防教育工作;負責指導全市青少年科技活動和校外教育、社區教育工作。
(八)領導直屬學校(單位)黨的工作;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九)指導全市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依法完善中小學教師和校長的管理體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幹部;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和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十)負責編製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招生計劃;管理全市學歷教育及其考試工作;負責組織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普通高中會考;管理和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招生考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業資格考核和成人教育專業證書考試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直屬學校(單位)國有資產。指導全市勤工儉學、校辦產業和市屬學校後勤社會化工作。
(十二)指導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工作;指導有關的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並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推廣普通話工作。
(十四)指導全市學校的保衛、安全、保密、檔案等工作。
(十五)代政府管理教育督導室,擬訂全市教育督導工作計劃、工作制度、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和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對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教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縣級政府“兩基”鞏固提高以及實施素質教育進行督導、評估、驗收、複查;對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九年義務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社會力量辦學進行督導評估;宏觀指導縣(市)區的教育督導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黨務、政務和事務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文電、機要、信訪、檔案、信息、財務、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政務公開、電子政務建設、保密等工作;綜合協調安全工作;負責直屬學校(單位)統戰工作;負責協調教育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教育系統“610”工作。
組織人事處 承擔市教育局黨委管理本系統事業單位黨建和幹部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因公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規劃、指導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負責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的核准工作;負責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對教育系統就業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直屬學校(單位)知識分子工作的指導;負責局機關、直屬學校(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製工作;負責優秀教師的評選表彰的組織評選工作。
德育處(宣傳處)規劃全市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德育工作;指導思想品德課、政治課建設工作;指導學校開展學生和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工作;指導全市中小學生的校外教育;指導和協調全市中小學生家庭教育工作;負責教育宣傳工作,監督和指導直屬新聞單位和教育系統出版物以及社會新聞媒體工作;指導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教育系統團委、少先隊工作。
紀檢監察(審計處)負責教育系統政風行風建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學校(單位)的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教育系統行政監察工作;負責教育局內部審計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幹部違反黨紀、政紀案件;負責教育系統各類教育收費及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規規劃處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調研;組織起草或擬定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承辦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負責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教育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定教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和發布年度事業統計、分析;承擔教育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規劃、指導本市各級各類學校的結構布局調整;編製市屬中等學校的年度招生計劃;負責教育制度創新工作;對成立(教育)社會團體登記進行審核,負責教育系統的社團管理。
計劃財務處 參與擬定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準;負責市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專學校的設置(撤銷)的審核工作;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的政策;負責管理市(本級)教育經費,制定年度投資計劃;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教育專項經費管理;參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對教育貸款和贈援款的工作;承擔統計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的有關情況;負責直屬學校(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和財務管理;負責教育系統各類教育收費標準審核工作。
基建裝備處 參與擬定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準和規範;指導教育系統校園規劃、基本建設、校舍安全、教學設備配置等改善辦學條件工作;聯繫勤工儉學工作;管理直屬學校(單位)的基本建設;負責教育系統基建和教學設備項目市級立項的部門審核及申報工作;負責直屬學校(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變更、註銷的審核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基本建設年度統計。
初等教育處 統籌管理全市九年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掃盲工作;保障國家教育方針的貫徹和課程計劃的實施;參與幼兒園、小學、初中教育發展規劃編製、布局調整和體制改革工作;指導九年義務教育的鞏固提高,擬定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幼兒園、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學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市幼兒園、小學、初中、特殊教育學校的等級創建工作;指導義務教育信息技術教育。
服務承諾 對來訪的教師、學生、家長及群眾詢問有關小學和初中入學(轉學)、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學、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舉辦、貧困學生救助、企業學校分離、企業離退休教師待遇等處室分管工作進行答覆,並做到熱情細緻,能當場答覆的馬上進行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留下聯繫方式,3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需要到縣(市)區辦理的,負責提供縣(市)區教育局教育科(民辦教育科)電話號碼和聯繫人。若符合條件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市教育局負責督促、協調。
普通高中教育處 承擔全市普通高(完)中教育宏觀管理工作;參與普通高(完)中教育發展規劃編製、布局調整和體制改革工作;擬定發展普通高(完)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推進;組織指導普通高(完)中國家課程的實施、地方課程的建設和校本課程的開發工作;管理普通高中會考工作;負責管理全市普通高(完)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畢業生資格審核;負責普通高(完)中等級學校創建工作;指導普通高(完)中信息技術教育。
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 承擔全市中等職業教育、廣播電視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宏觀管理工作;參與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和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各類中等職業教育、成人高中的學歷和學籍管理工作;參與初、中等職業教育和成人學歷教育機構的布局調整,負責專業設置的審批;擬定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政策措施並組織推進;指導職業教育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實習基地建設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職業資格證書考核、勞動預備制培訓、就業推薦和“兩后雙百”工程的組織實施。
民辦教育處 負責全市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擬定發展民辦教育的相關政策和管理規定並組織推進;實施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和服務;按許可權審核、審批民辦教育機構及中外合作辦學教育機構;組織檢查和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活動,監督檢查有關民辦教育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為民辦教育提供信息服務。
師資培訓處 統籌規劃和指導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制定培養、培訓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中小學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的評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中小學校長及專業教師培訓工作;指導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的工作。
體衛藝處 指導協調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工作,擬定有關教學的指導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規劃、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藝術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科研教研工作;指導和組織學校開展體育、藝術競賽和交流活動;指導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指導學校綠化、美化工作;指導和監督學校醫務、食品衛生工作。
語言文字管理處(昆明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實施國家及雲南省制定的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監督檢查語言文字應用情況;擬定全市語言文字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實施意見;指導全市語言文字規範化建設;指導全市推廣普通話工作;負責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承擔昆明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市政府教育 督導辦公室 擬訂全市教育督導工作計劃、工作制度、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和方案並監督實施;
具體組織和指導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對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九年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和學前教育、民辦教育進行督導評估;
負責教育系統法制工作;
組織起草地方性的教育法規、政府規章及有關文件並督促實施;
組織本市督學的培訓,開展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指導縣(市)區教育督導工作;
按管理許可權,牽頭負責全市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等級評估和普通高中勞動技術教育合格學校的評審工作。
市招生辦 認真貫徹國家招生考試政策並協調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一招生考試、成人高校招生考試、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研究制定自辦中專自學考試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研究生報考工作;負責教育部門舉辦的非學歷等級證書考試管理工作;負責高等職業技術教育招生考試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設置的其他招生考試工作。
機關黨總支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昆明市教育局機關行政編製55名(含離退休工作人員編製4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黨委專職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副縣級)、副局長5名(副縣級,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昆明市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層領導職數19名。機關黨總支專職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保留設立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行政編製4名。主任1名(副縣級),副主任1名(正科級)。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的職責是:擬訂教育督導的規章制度、工作計劃、督導評估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組織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規、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督查;組織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進行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組織協調教育專項督導檢查;組織開展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發布教育督導報告;承擔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具體工作。
(二)昆明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及其行政職責、人員併入市教育局機關,2名事業編製由市委編辦收回。
(三)昆明市教育局管理昆明市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昆明廣播電視大學、昆明市第一中學、昆明市第三中學、昆明市滇池中學、昆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附屬中學、昆明市外國語學校、昆明鐵路機械學校、昆明市第二職業中等專業學校、昆明市旅遊職業中學、昆明市藝術學校、雲南省昆明市盲啞學校、昆明市金殿中學、昆明市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附屬小學、昆明市教工第一幼兒園、昆明市教工第二幼兒園、昆明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昆明市中小學生課外科技教育活動中心、昆明市電化教育館、昆明市教育局勤工儉學辦公室、昆明市中小學衛生保健所、昆明市教職工住房管理所、昆明市教育局教學儀器管理供應站、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教育分中心、昆明市民辦教育服務中心、昆明市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條令。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條例》、《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和《雲南省公務員八條禁令》、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推進依法行政,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2.推進政務公開。公布市教育局機關各處室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辦事程序,增強局機關工作的透明度。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
3.依法廉潔行政。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嚴禁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4.提高工作效率。積極開展以“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為核心內容的文明處室創建活動,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屬於市教育局審批、審核、核准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
5.優化服務態度。全體機關工作人員佩證上崗,增強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接待來訪或接聽電話,語言舉止文明,態度熱情禮貌,答疑耐心細緻。
6.規範教育收費。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教育收費的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並嚴格按公示標準收費。嚴禁其他各種形式、各種名目的亂收費行為。
7.加強師德建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嚴肅查處違反“昆明市教師十不準”及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8.做好來信、來訪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和市熱線辦交辦件,堅持局長接待日制度。局長接待日為每月10日(地點在金碧路150號市勤工辦辦公樓四樓)。
9.實行首問責任制。對到市教育局辦事的人員,機關第一個接待人員,如屬本人工作職責範圍或本人能夠解答的問題,應負責任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或解答,如本人不能辦理或解答的,必須將來人引導到相關處室,找到相關人員接待辦理,不準敷衍塞責、推諉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