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超過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按標準交納費用的制度。

概述


徵收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排污者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排污收費制度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體現,可以使污染防治責任與排污者的經濟利益直接掛鉤,促進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繳納排污費的排污單位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必須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減少排污,並通過技術改造和資源能源綜合利用以及開展節約活動,改變落後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淘汰落後設備,大力開展綜合利用和節約資源、能源,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的技術進步,提高經濟和環境效益。徵收的排污費納入預算內,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按專款資金管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先收後用,量入為出,不能超支、挪用。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治理措施。

種類


排污收費的依據大致有兩種:
一種是以環境質量為依據,凡向環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繳納排污費;
另一種是以環境標準為依據,對超過國家(地方)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按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徵收排污費。我國採用的后一種辦法,規定收費標準,除了考慮污染治理成本外,還考慮企業管理水平、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對產品成本的影響等多種因素。污染嚴重的城市,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

收費的理論


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要素是人類生存的必需條件,它們具有凈化污染物的功能。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把環境當作污染物的凈化場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費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污染物的排放量越來越大,超過了環境凈化能力,使環境質量不斷下降,人民健康受到危害。世界上許多城市和工業區,新鮮的空氣、清潔的水現在已成為一種短缺的資源。凈化被污染的空氣和水,或者從遠處和地層深處獲得潔凈的水源,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一些經濟學家認為這筆費用應由污染者來負擔。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環境,也就是損害了環境質量,應該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樣支付一定的費用,並應承擔治理污染的費用和補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不應該把因環境污染而支付的費用轉嫁給社會,從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徵收污染稅的主張。

實施狀況


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
德國於1904年在污染嚴重的魯爾重工業區最先實行排污收費制度。1976年 9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徵收排污費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廢水徵稅法》。目前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的有法國、日本、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國。中國在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1982年 2月國務院公布了《徵收排污費暫行規定》,同年7月1日在全國各地實施。

影響


以前制度的弊端
環境容量既然作為一種功能性資源,排污指標應該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排污指標被企業無償佔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經濟手段調整污染項目的市場准入功能,二是企業佔用的現有排污指標無法流通,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功能難以發揮出來。
繼1987年原國家環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個城市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之後,1989年的第三次全國環保會議上,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環境管理的一項新制度提了出來。鑒於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的,國家從1996年開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間的環保考核目標,並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層層分解,最終分到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是“十五”期間我國環保工作的重點。目前上海市已經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規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年度複審。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給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儘管除了個別情況下基於確保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國家通過法律設立特別許可外,規定不得隨意將許可證制度與創收相聯繫,不得濫設許可證亂收費。但排污許可證制度卻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體不僅是作為監督管理者,而且是作為公眾環境權益的監護人,作為環境容量資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資源是有價的,環境容量資源也不能無償獲得,在管理、轉讓這種環境容量資源時,既要盡到管理者的職責,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權利,向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以支付相應的行政成本和保護、改善環境的費用。
制度實施后的效果
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后,容許排污權交易是國內環保制度的重大創新。排污單位經治理或產業(包括產品)調整,其實際排放物總量低於所核准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總量部分,經環保部門批准,允許進行有償轉讓。但是,由於在現行的管理安排中,採取的是由政府徵收排污費的制度,是一種非市場化的配額辦法,而不是使用市場交易的方式。所以從國內的情況來看,將排污權的交易具體化為一項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並加以實際實施,需要在運行機制上進行探索。2001 年9月,亞洲開發銀行資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業試點,首開國內排污權交易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