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用地目錄
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
《劃撥用地目錄》,已經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9號
部長 田鳳山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標誌。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它環衛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託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鑽井泥漿、三次採油製劑廠(站)、材料配製站(廠、車間)、預製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設施。
(十二)煤炭設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採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採、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採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錶、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護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測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築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築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製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樑、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渠系建築物)、加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圃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製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樑、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築物及管理維修區。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雜訊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