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險

直接保險的種類之一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聯合承保同一筆保險業務或共同分擔同一筆損失的保險行為。共同保險總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若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其不足額部分應視作被保險人自保。共同保險的保險費率、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等都是由各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商訂。若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攤損失。

簡介


共同保險是投保人與數個保險人之間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風險共同訂立一個保險合同。共保按保險標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經營區域內劃分為同地共保和異地共保。同地共保是指保險標的在共保承保人經營區域內的共保;異地共保是指保險標的在共保承保人經營區域外的共保。
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
數個保險人可能 以某一保險人的名義簽發保險單,每個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雖然在保險實務上,投保人僅須與一個保險人接洽,而不是與所有的保險人;但在法律上,投保人仍然與所有的保險人直接發生關係。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均為危險分散原則的應用,因而保險人為保證保險業務收支平衡與穩健的經營,使危險的種類與程度以及保險金額的承擔儘可能使用大數法則,擴大其分散危險的範圍,再保險與共同保險是最為有效的手段。共同保險的出現早於再保險,而再保險富於融通性,但相對於再保險而言,共同保險存在明顯的不足,一是要求共同保險人必須在同一地點,只有勞合社保險市場才能滿足這個要求,其他保險市場難以辦到;二是共同保險手續繁瑣、費時費力,投保人必須與每個保險人商洽有關保險事項,而保險人之間的商洽也頗為繁雜、費時,因而共同保險一般較少採用。

類型


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可分為兩種不同類型: (1)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時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簽定一份保險合同。在發生賠償責任時,其賠款按各保險公司承擔的份額比例分保。
(2)在不足額保險時,其不足額部分應視為被保險人自保,故這種形式的保險亦可稱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共保。當損失發生時,不足額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負。

特徵


①共保人的保險責任期限必須是相同的。 ②共保人承保的責任範圍必須是相同的。
③共保人承保的標的必須是相同的。共同保險也指通過被保險人自保與保險人承保從而共同分攤危險的保險。如在不足額保險中其不足部分可視為被保險人自保。當發生損失時,保險人僅賠償與保險金額相當的保險金,不足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負。

內容


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
被保險人應該按照共同保險條款載明的共同保險比率、根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計算出的金額投保,保險 價值是承保損失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或保單規定的其他價值。通常使用的共同保險比率為80%,有時也可達到90%或100%,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共同保險條款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之間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沒有達到共同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最低比例金額,其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就不能得到足額賠償。共同保險條款下的賠償計算公式如下:
實際賠付金額=(實際投保金額÷規定的投保金額)×損失金額-免賠額
其中:規定的投保金額=損失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現金價值×共保比率
比如:甲乙將各自擁有的10萬元的建築物投保火災保險,保單中的共保條款要求的共保比例為80%,甲投保8萬元,乙只投保了2萬元,在一次火災損失中他們均遭受2萬元的損失,按照上面的計算公式,甲可以得到2萬元的足額賠償,乙則只能得到5千元的賠償。由此可見,在火災保險中,80%的共保條款並不意味著保險人只需賠付任何損失的80%,而是保險人的責任大小取決於保險金額對80%財產價值的比率,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也絕不會超過保險金額。

注意事項


第一,以火災損失為代表的財產保險一般為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是以損失發生時的保險標的的價值為準,被保險人要想獲得足額賠付,就必須經常核實保險標的的價值,並相應調整保險金額,以避免不足額保險下自己必須承擔的損失。如果被保險人購買的保險金額達到財產價值的一定比例(如80%),即可被視為足額投保。未能達到財產價值的80%,被保險人就被看作是二者之間差額的共同保險人,實際屬於自擔風險的範疇。一旦使用了共同保險條款,就相當於同時添加了“地基除外條款”,這個條款的主要目的在於將建築物的地基設施排除在保單的承保範圍之外。
第二,絕大部分承保損失屬於部分損失,因此存在著不足額保險的實際需要,保險人通過調整保險費解決這一問題。如果財產所有權人願意,它可以按照財產的完全價值(100%)購買保險,保險公司也全額賠付被保險人的損失,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率比80%的共同保險條款收取的費率低。保險費率與共同保險比率成反比,共同保險的百分比越高,保險費率就越低;反之,共同保險的百分比越低,保險費就越高。例如:80%共保比例的費率係數為1,則100%的費率係數只有約0.9,而70%的費率係數則高於1.05。只要保險金額等於或大於規定的投保金額,被保險人的不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損失就可以得到足額賠償。
第三、保險人的實際最大賠付責任通常是以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實際損失和共同保險條款下保險人的責任限額中最低者為限。所以,即使保險金額大於規定投保金額,被保險人也不能獲得高於實際損失的賠付。

與再保險


就分擔風險而言,共同保險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擔,而再保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擔。就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關係而言,在共同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建立的保險關係是橫向的,但投保人與每個保險人之間有直接的法律關係;而在再保險中,投保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再保險人僅與原保險人之間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因此,投保人無權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而再保險人同樣也無權請求投保人繳付保險費。
從近年發展的情形看,共同保險與再保險雖然存在一些差異,但兩者並非背道而馳,而是漸趨接近,彼此之間相輔相成。在現代社會中,各種保險標的危險累計增大,保險金額大量增加,因此,在保險市場中,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結合採用,已經司空見慣,這可以達到危險迅速徹底分散的效果。共同保險在具體的做法上逐漸趨向於再保險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並列式的共同保險實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首席共保人制度就是在若干個共同保險人中推舉一個保險人作為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全權處理每個共同保險實務,首席共保人制度的設立,實際上採納了再保險合同的首席再保險人制度,是共同保險的再保險化的具體表現。
連帶式的共同保險方式:連帶式的共同保險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險的各個共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所有的共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承擔連帶的責任,每個共同保險人均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但共同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履行全部賠償義務之後,應向其他共同保險人要求承擔其分攤的份額。這種形式的共同保險,在具體做法上完全再保險化。
在共同保險再保險化的同時,再保險也採納了共同保險的某些做法,出現了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的趨勢。如再保險與直接保險之間在經濟上已經形成了共同保險關係,近年來,倫敦保險市場的做法,表現了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共存的趨勢:在再保險合同內,明確規定再保險人要與原保險人為共同保險人,通過這種方式,再保險人直接參與直接保險業務。顯而易見,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對同一危險承擔共同責任的做法,是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