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淘汰(social elimination)是指某些個體或群體因不能適應隨社會發展而出現的新社會環境而成為時代的落伍者甚至為社會所摒棄的現象。淘汰的觀點最早出現在馬爾薩斯的人口論中。後來,達爾文將之引入他的生物進化論,將自然界中有利變種的保存與有害變種的摒棄稱作自然淘汰。以法國人類學家阿曼為代表的社會達爾文學派將“淘汰”的概念引入社會科學中,認為社會也存在成員間適應能力的差別和群體之間的競爭,同樣有優勝劣汰。
從個體的體質、心理及道德角度看,人類本來就是不平等的。天才、才能及一切特殊技能都來自於遺傳,而任何群體在生存競爭中都離不開天才和有才能的人。因此,必須設置有利於這種人物的條件和機制,如學校考試和經濟競爭等,使有才能者有升遷的機會,對那些不能適應者加以淘汰。顯然,這一學派過於誇大了遺傳對人的影響及天才人物在社會中的作用。由於人類社會在道德、倫理等諸多方面有特殊性,因此,其淘汰機制必然遠比自然界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