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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全

2006至2008任慶陽市委副書記、市長

張智全,男,漢族,1962年10月生,甘肅隴西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理學博士。曾任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

2018年12月28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智全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智全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人物履歷


1979.08—1981.08 慶陽師範專科學校中文專業學習
1981.08—1989.12 定西地區行署辦公室幹事、秘書科副科長、科長
1989.12—1991.08 定西地委秘書處秘書科科長
1991.08—1994.06 定西地委副秘書長
1994.06—1997.10 定西地委副秘書長、秘書處處長(其間:1993.8—1995.12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10—1997.12 臨洮縣委副書記
1997.12—2000.05 臨洮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0.05—2001.06 臨洮縣委書記(其間:1999.03—2000.10中國人民大學國民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1.06—2003.03 定西地委委員、臨洮縣委書記
2003.03—2006.03 甘肅省委副秘書長
2006.03—2006.04 慶陽市委副書記
2006.04—2006.05 慶陽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6.05—2008.02 慶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4.09—2007.06甘肅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人口資源與環境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8.02—2010.01 慶陽市委書記
2010.01—2011.09 慶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7.09—2010.06甘肅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生態學專業學習,獲理學博士學位)
2011.09—2017.04 白銀市委書記
2017.07—2018.09 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1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張智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10日,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智全(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甘肅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8年8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智全作出逮捕決定。

免去職務

2018年9月21日政協甘肅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張智全不再擔任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智全(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隴南市人民檢察院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智全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智全,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隴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7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智全在擔任臨洮縣縣長、縣委書記,甘肅省委副秘書長,慶陽市市長、市委書記,白銀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項目建設、職務晉陞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23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智全受賄一案。
隴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智全在擔任臨洮縣縣長、縣委書記,甘肅省委副秘書長,慶陽市市長、市委書記,白銀市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項目建設、職務晉陞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00餘萬元、美元3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項規程”的要求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張智全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辨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智全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隴南的全國、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新聞記者、張智全的親屬共60餘人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8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智全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智全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張智全受賄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不足部分依法繼續追繳。張智全當庭表示不上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1997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智全在擔任臨洮縣縣長、縣委書記,甘肅省委副秘書長,慶陽市市長、市委書記,白銀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項目建設、職務晉陞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智全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2419.8萬元,另有美元3萬元、黃金1.5千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