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

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求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概念


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期限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