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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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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濟
機構簡稱
同濟是機構簡稱。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武漢同濟醫院)擁有“同濟”註冊商標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的專用權。
目錄
“同濟”可能指:
同濟大學
武漢同濟醫院(擁有“同濟”註冊商標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的專用權)
同濟[機構簡稱]
其間,上述“同濟醫科大學”於1997年11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了兩件“同濟”商標的註冊,分別申請在第41類學校和第44類醫院等服務上使用,並分別於1999年1月和1999年3月獲准註冊。此後,“同濟醫科大學”將兩件“同濟”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予同濟醫院。
2003年5月,同濟大學向商標局提出一批“同濟”商標的註冊申請,其中便包括第41類學校和第44類醫院等服務。但因為同濟醫院已在先註冊了“同濟”商標,同濟大學這兩件商標的申請最終未獲核准。2004年3月11,同濟大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請求商評委撤銷同濟醫院上述兩件“同濟”商標的註冊。同濟大學稱,同濟醫院使用“同濟”的時間短暫,“同濟”的知名度和經濟價值主要源於同濟大學,系歸於該校所有的馳名商標。同濟醫院與同濟大學已沒有任何聯繫,但由於兩者之間的歷史淵源,公眾經常將其混淆。此外,同濟大學還指責同濟醫院惡意搶注“同濟”商標。
對此,同濟醫院回應稱,該院在歷史上最早使用“同濟”商標,是該商標的真正擁有人,不存在“惡意搶注”。而據商評委認定,系爭商標原註冊人“同濟醫科大學”使用“同濟”名稱具有歷史承襲關係,並曾在醫學教育領域中獲得了一系列重大科學成就,在此情況下,其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進行商標註冊,不能認定其便有出於借用同濟大學較高聲譽的惡意。商評委於2009年8月10日裁定維持同濟醫院上述兩件“同濟”商標註冊。
同濟[機構簡稱]
對於同濟大學上述主張,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予認可,並認為歷史承襲,“同濟醫科大學”當時申請“同濟”商標“有其合理理由”。根據該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商評委裁定結論正確,予以維持。由於不服該一審判決結果,同濟大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2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同濟”商標爭議行政訴訟做出終審判決,有關“同濟”歸屬的問題以同濟醫院繼續持有“同濟”註冊商標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的專用權而宣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