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善繼,字伯達,浙江烏程人,萬曆二十九年(公元一六O一年)進士。官至福建左布政使。
蔡善繼,字伯達,浙江烏程人。生卒年均不詳,約明神宗萬曆四十三年前後在世。萬曆二十九年(公元一六O一年)進士。官至福建左布政使。謝著有《
前定錄》二卷,《四庫總目》皆載古來前定之事,但十九取之《
太平廣記》。
明代萬曆年間(1573-1619)任
香山縣知縣,1608年(明萬曆叄十六年),澳葡當局對一名首犯判刑,引起一部分葡人不服鬧事,澳門陷入混亂,無法控制局面。蔡善繼獲知此事後,“單車駛澳”,親自出面處理了這一宗案件,平息了騷亂。事後訂出了《制澳十則》,警告葡人不得在澳門置物業、蓋房屋;主張對澳門
葡萄牙人嚴加管制,受到兩廣總督張鳴崗的採納。蔡善繼廉潔奉公,執法嚴明,使葡人無機可乘,在澳門葡人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其制澳事亦在香山縣人民中廣為流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