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項目

中標項目

以工程建設為載體的項目,是作為被管理對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設任務。它以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標產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並應符合質量要求。

定義


招標人發布招標項目,並根據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及中標項目
公路、鐵路、工程機械,基礎建設物資類行業每日例行發布較多的招投標項目和中標項目供行業相關人士參閱,產業間的合作與交易較為依附於各類中標項目的提供。

中標項目的程序


1.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2.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中標的標準,法律上規定了兩項:第一項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這裡所謂的綜合評價標準,就是對投標文件進行總體評估和比較,既按照價格標準又將非價格標準盡量量化成貨幣計算,評價最佳者中標;第二是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這項標準是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相適應的,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原則,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標報價最低的中標作為基礎,但又不是簡單地去比較價格,而是對投標報價要作評審,在評審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這樣較為可靠、合理;
4.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法定期限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這項規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標的成果,或者說招標人、中標人雙方都必須尊重競爭的結果,不得任意改變;
6.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這是採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項特定的經濟措施,也是保護招標人利益的一種保證措施;
7.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這是規定中標人的履約義務,它是招標投標的落腳點,為此中標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中標人可以任意毀約,背棄合同,招標投標便成為一種沒有實際結果的交易形式。同時,要禁止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的行為,誰中標只能由誰來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是一個特定的市場主體,並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轉讓時產生的種種弊端,所以禁止轉讓中標項目;
8.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項目由中標人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承擔連帶責任,這項規定表明,分包是允許的,但是有嚴格的條件和明確的責任,有分包行為的應當注意這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