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徠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這一司法解釋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設立背景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於加強民生保護目的,加大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懲處力度,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範圍。鑒於傳統觀點認為,欠薪僅僅為欠債,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上是民事行為,沒有必要將其上升為刑事犯罪,為此,是否應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學性、可行性,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成為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熱議的話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1997年後最大規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條,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
為統一司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該司法解釋將惡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構成要件


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係,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範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認定標準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惡意欠薪
惡意欠薪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
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惡意欠薪
惡意欠薪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
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意義


因拖欠民工工資12萬元后逃匿,包工頭胡某被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因此,該案是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包工頭聘請工人做工,支付勞動報酬是理所應當的事情;工人做工拿到工資,按勞所得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總有那麼一些包工頭,故意拖欠工人工資,甚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不但遭人口水,而且觸犯法律,到頭來“陪了夫人又折兵”,完全是咎由自取。《刑法修正案(八)》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入刑”,目的是加大對勞動者獲得報酬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而在該案中,胡某並非因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無力支付民工報酬,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性;而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且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所以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元旦、春節將至,此時正是勞動糾紛發生的高峰期。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判決,無疑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其意義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勞動者而言,工資被惡意拖欠時,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只有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增強了,用人單位和包工頭之流才不敢膽大妄為,惡意拖欠工資才能從逐漸減少到最終退出歷史舞台,這是社會發展、社會文明的必然。第二,用人單位和包工頭之類的人,一定要信守承諾,誠信做人,遵紀守法,所作所為不能突破底線。否則,最終一定會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不僅身敗名裂,而且人財兩空。對於《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部分”一詞,屬於法院判案的“酌情”範疇,但用人單位不能鑽這個“空子”而對法律抱有僥倖心理,勞動者更不能因為這點“縫隙”而放棄依法維權的權利。當然,對於這個“縫隙”,一方面應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避免法律尋租和權力尋租;另一方面,還應加大對法院判案的監督,杜絕法官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只有這樣,勞動者才能按時足額拿到血汗錢,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才能真正發揮應有的威懾力。

立案標準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這個司法解釋,旨在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打擊力度,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以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對外發布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這 一司法解釋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這個總共9條的司法解釋重點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
二是明確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
三是明確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特別對行為人逃匿情形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內涵作了規定,以便於司法實務操作;
四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作了解釋;
五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
六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報酬罪的主體範圍、單位犯罪等問題。
法釋〔2013〕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7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於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查處工作


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
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局)、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為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 〔2013〕 3號)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國務院2001年第310號令)及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
(一)由於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調查詢問過程一般要錄音錄像。
(二)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簡訊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是,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因自然災害、突發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無法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的除外。
(三)企業將工程或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對於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並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四)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數額較大的,應及時下達責令支付文書。對於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生產經營場所、建築施工項目所在地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相關影像資料應當納入案卷。
二、切實規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按照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履行相關手續,並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卷宗中應當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等執法文書及送達證明材料;
5.勞動者本人或勞動者委託代理人調查詢問筆錄;
6.拖徠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單位或個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書證、物證等有關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證據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送與案件相關的全部材料,同時應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併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對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上述規定補充移送。受理后認為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同時將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於公安機關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時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對公安機關受理後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3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請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四)人民檢察院發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應當督促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人民檢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意見后,應當及時移送案件。人民檢察院發現相關部門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為中存在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
三、切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依法查處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案情複雜、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標準、證據固定等問題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諮詢;對跨區域犯罪、涉及人員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及時處置。
(二)對於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三)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聯動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互相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及時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決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切實發揮刑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
2014年12月23日

執行情況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為使入刑數額標準具有可操作性,省高院結合河南省 當前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現狀,進行了深入調研論證,出台了河南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河南明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數額標準:欠1人3個月8000元入刑 欠10人累計4萬元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