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民政局是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63號)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寧委〔2010〕43號)設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承擔社會民政事務管理的責任。位於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259號新城大廈26樓。民政業務包括:區劃地名、救災救濟、慈善救助、福利彩票、殯葬管理、基層政權、社區建設、村務公開、社會事務、民間組織、老齡工作、收容遣送等。
蔣蘊翔為南京市民政局局長。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製為86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製3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局長1名、書記1名;副局長、副書記4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30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副局長)13名。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的職責。
(三)取消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建房和管理職責。
(四)有關組織指導涉外婚姻、收養登記管理的職責上交省民政廳。
(五)取消研究提出我市社團會費標準的職責。
(六)增加促進社會工作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七)增加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和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職責。
(八)強化民生職責,切實做好睏難群體、特殊群體、優撫群體的保障工作。
(九)加強社會救助、救災,統籌城鄉社會救助、救災體系建設職責。
(一)承擔指導和推進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發展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民政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的責任,負責推動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優待撫恤政策,擬定市優待撫恤政策、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的責任,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擬訂市“雙擁”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承擔軍隊移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複員幹部、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擬定接收安置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承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的責任。負責擬定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協調災后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工作;承擔市社區減災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牽頭協調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負責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承擔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責任;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五保戶供養工作。
(八)負責擬訂市行政區劃總體方案,提出行政區劃調整建議;負責區、縣、鄉鎮的設置、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街道辦事處的設置、撤銷、調整、命名、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工作。負責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處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和提出仲裁建議;指導鎮以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工作。
(九)負責擬訂市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負責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推廣標準地名和開展地名公共服務;承擔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和標準地名的發布工作;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
(十)負責擬定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負責擬訂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編製全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目標和規劃;擬定社會福利企業、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保護扶持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擬定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社會捐助和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牽頭組織市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擬定市福利彩票發行和服務管理的具體措施,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十五)指導直屬單位和區、縣民政系統財務和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涉及民政對象的社會穩定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區、縣民政系統信訪工作。
(十六)負責擬訂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指導、協調老齡工作政策、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局長:蔣蘊翔
副局長:談德榮
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市民政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宣傳和信息報送,組織民政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民政工作理論研究。承擔機關後勤保障工作。
政策法規處(信訪辦公室)
組織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組織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全市民政系統信訪工作;組織辦理建議提案和民政政策法規調研;指導、監督全市民政系統行政執法工作。
優撫處
負責擬定優撫工作政策和措施;承擔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以及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撫恤管理工作;承擔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和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核發工作;負責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軍供事業單位服務管理工作。
安置處
承擔軍隊移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複員幹部、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擬定接收安置政策、計劃和實施辦法;指導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活動中心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管理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推動軍休服務社會化;指導區、縣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工作;承擔退役士兵、軍休人員的政策諮詢工作。承擔市複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救災處
貫徹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實施細則和救災工作方案;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按規定核查上報和發布本級災情;指導災后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對外地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承擔市社區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會救助處
牽頭協調全市社會救助工作,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及其他特殊對象的生活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供養工作;承擔中央、省及市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全市社會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參與擬定並協助實施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指導區、縣社會救助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組織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法規、規章;負責擬訂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建議和發展規劃;宣傳貫徹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和諧社區建設;指導開展社區建設示範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模範單位創建活動;指導街道(鄉鎮)幹部、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幹部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承擔社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城、鄉基層政權換屆選舉工作;參與對經濟薄弱村、後進村的幫扶促進工作。
區劃地名處(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法規、規章;負責擬訂市行政區劃調整方案和修訂建議;承擔區縣、鎮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界線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處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和提出仲裁建議;指導鎮以下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工作;負責擬訂市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承擔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按照國家標準指導和監督全市地名設標工作;推廣標準地名和開展地名公共服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承擔市級地名圖、錄、典、志的編纂工作及市行政區劃、地名信息、標準地名的發布;指導區、縣行政區劃、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慈善發展和基建處)
負責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民辦養老機構扶持政策和標準、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福利機構資助及補貼評審工作;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企業新辦、變更的審批及年檢工作,維護福利企業和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聯繫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和福利企業協會。負責擬定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流浪乞討人員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護送工作;核准設立殯儀服務站、農民(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組織指導依法管理全市殯儀服務機構和殯葬市場;聯繫市殯葬行業協會。組織擬定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推進慈善事業發展;負責有關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建設工作。
規劃財務處
負責擬定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承擔民政事業資金和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承擔全市民政統計管理工作和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本級社會事業發展目標編製、分解和考核工作;負責本級民政事業經費項目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物價收費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設施、物資維護管理和計劃採購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財務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區、縣民政財務會計工作。
組織人事處(社會工作人才處)
負責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和基層民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民政行業思想政治建設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牽頭組織有關方面擬訂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相關國際合作與交流和出國(境)服務管理工作。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為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擬定全市老齡工作相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協調老齡工作政策、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組織指導開展老齡系列專項活動;負責聯繫、協調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指導全市基層老齡工作。
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擬訂市“雙擁”工作規劃、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雙擁”工作調查研究,提出“雙擁”工作意見;組織指導開展各級“雙擁”模範城創建工作,指導區、縣開展“雙擁”模範城的評比、命名工作;推進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政策法規和制度措施的落實;承擔“雙擁”工作的考核、評比表彰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群工作和機關作風建設。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工會
南京市民政局
根據工作需要,市民政局設1個直屬行政機構: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承擔全市社會組織管理責任。負責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發展規劃、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市屬社會團體(含在寧異地商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或備案;承擔公募性和非公募性基金會的業務管理和社會組織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法開展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工作,指導、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開展活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指導、協調和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指導區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與更名、地名的標準化處理、標準地名的使用、地名標誌的設置、地名檔案的管理等行為,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條例》所稱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河、湖、海、島礁、岬角、海灣、水道、地形區等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包括各級行政區域和各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名稱;居民地名稱,包括城鎮、區片、開發區、自然村、片村、農林牧漁點及街、巷、居民區、樓群(含樓、門號碼)、建築物等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還包括名勝古迹、紀念地、遊覽地、企業事業單位等名稱。
第四條 地名管理的任務是:依據國家關於地名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通過地名管理的各項行政職能和技術手段,逐步實施國家地名標準化和國內外地名譯寫規範化,為社會主義建設和國際交往服務。
第五條 國家對地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
第六條 民政部是全國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指導和協調全國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地名工作規劃;審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審定並組織編纂全國性標準地名資料和工具圖書;指導、監督標準地名的推廣使用;管理地名標誌和地名檔案;對專業部門使用的地名實行監督和協調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民政管理部門(或地名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名工作。其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全國地名工作規劃;審核、承辦本轄區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標準化、規範化;設置地名標誌;管理地名檔案;完成國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