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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窯

明清機構

琉璃窯清朝,機構工部,以供宮廷工程之用。

目錄

正文


明清時期工部所屬機構。掌燒制琉璃瓦件,以供宮廷工程之用。
清朝時期,滿、漢監督各一於工部司員內委派充任,一年一換。唐代景德鎮瓷窯之一。盛氏燒制。瓷多綠色,有綠玉之稱。清代工部營繕清吏司所屬單位之一。設有滿、漢監督各一人,由工部堂官於司員內奏請兼管,一年更代。掌監造琉璃陶器及金磚、城磚,規定這些燒制物件的尺寸大小、質量、顏色,並頒發模式給窯戶。凡承充窯戶,擇其身家殷實之人,仍取具地方官保結。凡燒造,皆定以限,工竣則匯其數以冊報。各工需用,令管工官先將應用實數核算報部,該監督照數請領銀兩、黑鉛,預行備辦。除冬三月及正月停止燒造,余月以文到日為始,定限三月燒造,送往工所,管工官親身驗看,隨到隨收,給發實收,完日將用過數目及余剩數目送部核銷。琉璃窯始設於正陽門之西,后改於西山,專以燒造琉璃器具。另在山東臨清州設臨清窯製造城磚,在江蘇蘇州設窯燒造金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