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綠地分類標準
城市綠地分類標準
《城市綠地分類標準》,2017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749號批准為行業標準,編號為CJJ/T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原行業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85-2002同時廢止。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3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3]6號)的要求,標準編製組經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綠地分類;3.綠地的計算原則與方法。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調整綠地大類;2.調整公園綠地的中類和小類;3.調整附屬綠地中類;4.調整其他綠地的名稱並增加中類內容;5.調整綠地的計算原則與方法;6.對相關條文進行補充修改。
總則
1.0.1為統一城市綠地(以下簡稱為“綠地”)分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科學地編製、審批、實施綠地系統規劃,規範綠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便於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城鄉的可持續發展。
綠地分類
2.0.1綠地分類應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相對應,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內的綠地與廣場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外的區域綠地兩部分。
2.0.2綠地應按主要功能進行分類。
2.0.3綠地分類應採用大類、中類、小類三個層次。
2.0.4綠地類別應採用英文字母組合表示,或採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合表示。
綠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表2.0.4-1和表2.0.4-2的規定(表格見官網參考資料)。
綠地的計算原則與方法
3.0.1計算現狀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指標時,應分別採用相應的人口數據和用地數據;規劃年限、城市建設用地面積、人口統計口徑應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統一進行匯總計算。
3.0.2用地面積應按平面投影計算,每塊用地只應計算一次。
3.0.3用地計算的所用圖紙比例、計算單位和統計數字精確度均應與城市規劃相應階段的要求一致。
3.0.4綠地的主要統計指標為綠地率、人均綠地面積、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城鄉綠地率,應按下式計算:
公式見官網參考資料:
3.0.5綠地的數據統計應按表3.0.5的規定進行匯總。
建標[2002]135號
根據我部《關於印發<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設城建、建工行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1993]699號)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園林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主編的《城市綠地分類標準》,經我部審查,現批准為行業標準,編號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
2002年6月3日
城市綠地分類標準
前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3]699號文的要求,標準編製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合國內先進標準,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城市綠地分類;2.城市綠地的計算原則與方法。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授權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北林地景園林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原北京北林地景園林規劃設計院,地址:北京市清華東路35號北京林業大學122信箱;郵政編碼:100083)
本標準參編單位: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武漢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海南省三亞市園林局、山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上海市園林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波、李金路、趙鋒、曹禮昆、高仁鳳、吳淑琴、陳世平、肖至中、江長橋、王勝永、張文娟、孫國強。
1總則
1.0.1為統一全國城市綠地(以下簡稱為“綠地”)分類,科學地編製、審批、實施城市綠地系統(以下簡稱為“綠地系統”)規劃,規範綠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綠地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統計等工作。
1.0.3綠地分類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城市綠地分類
2.0.1綠地應按主要功能進行分類,並與城市用地分類相對應。
2.0.2綠地分類應採用大類、中類、小類三個層次。
2.0.3綠地類別應採用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混合型代碼表示。
2.0.4綠地具體分類應符合表2.0.4的規定。
表2.0.4綠地分類表
類別代碼 | 類別 名稱 | 內容與範圍 | 備註 | ||
大類 | 中類 | 小類 | |||
G1 | 公園 綠地 | 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 |||
G11 | 綜合 公園 | 內容豐富,有相應設施,適合於公眾開展各類戶外活動的規模較大的綠地 | |||
G111 | 全市性公園 | 為全市民服務,活動內容豐富、設施完善的綠地 | |||
G112 | 區域性公園 | 為市區內一定區域的居民服務,具有較豐富的活動內容和設施完善的綠地 | |||
G12 | 社區 公園 | 為一定居住用地範圍內的居民服務,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的集中綠地 | 不包括居住組團綠地 | ||
G121 | 居住區公園 | 服務於一個居住區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為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集中綠地 | 服務半徑:0.5~1.0km | ||
G122 | 小區 遊園 | 為一個居住小區的居民服務、配套建設的集中綠地 | 服務半徑: 0.3~0.5km | ||
G13 | 專類 公園 | 具有特定內容或形式,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地 | |||
G131 | 兒童 公園 | 單獨設置,為少年兒童提供遊戲及開展科普、文體活動,有安全、完善設施的綠地 | |||
G132 | 動物園 | 在人工飼養條件下,移地保護野生動物,供觀賞、普及科學知識,進行科學研究和動物繁育,並具有良好設施的綠地 | |||
G133 | 植物園 | 進行植物科學研究和引種馴化,並供觀賞、遊憩及開展科普活動的綠地 | |||
G134 | 歷史 名園 | 歷史悠久,知名度高,體現傳統造園藝術並被審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園林 | |||
G135 | 風景名勝公園 | 位於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以文物古迹、風景名勝點(區)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園功能的綠地 | |||
G136 | 遊樂公園 | 具有大型遊樂設施,單獨設置,生態環境較好的綠地 | 綠化佔地比例應大於等於65% | ||
G137 | 其他專類公園 | 除以上各種專類公園外具有特定主題內容的綠地。包括雕塑園、盆景園、體育公園、紀念性公園等 | 綠化佔地比例應大於等於65% | ||
G14 | 帶狀 公園 | 沿城市道路、城牆、水濱等,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狹長形綠地 | |||
G15 | 街旁 綠地 | 位於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對獨立成片的綠地,包括街道廣場綠地、小型沿街綠化用地等 | 綠化佔地比例應大於等於65% | ||
G2 | 生產 綠地 | 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
G3 | 防護 綠地 | 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 |||
G4 | 附屬 綠地 | 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 |||
G41 | 居住 綠地 | 城市居住用地內社區公園以外的綠地,包括組團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綠地、小區道路綠地等 | |||
G42 | 公共設施綠地 | 公共設施用地內的綠地 | |||
G43 | 工業 綠地 | 工業用地內的綠地 | |||
G44 | 倉儲 綠地 | 倉儲用地內的綠地 | |||
G45 | 對外交通綠地 | 對外交通用地內的綠地 | |||
G46 | 道路 綠地 | 道路廣場用地內的綠地,包括行道樹綠帶、分車綠帶、交通島綠地、交通廣場和停車場綠地等 | |||
G47 | 市政設施綠地 |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內的綠地 | |||
G48 | 特殊 綠地 | 特殊用地內的綠地 | |||
G5 | 其他 綠地 | 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
3城市綠地的計算原則與方法
3.0.1計算城市現狀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指標時,應分別採用相應的城市人口數據和城市用地數據;規劃年限、城市建設用地面積、規劃人口應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統一進行匯總計算。
3.0.2綠地應以綠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積為準,每塊綠地只應計算一次。
3.0.3綠地計算的所用圖紙比例、計算單位和統計數字精確度均應與城市規劃相應階段的要求一致。
3.0.4綠地的主要統計指標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Aglm=Ag1/NP(3.0.4-1)
式中Aglm人均公園綠地面積(m/人);
Agl公園綠地面積(m);
NP城市人口數量(人)。
Agm=(Ag1+Ag2+Ag3+Ag4)/NP(3.0.4-2)
式中Agm人均綠地面積(m/人);
Ag1公園綠地面積(m);
Ag2生產綠地面積(m);
Ag3防護綠地面積(m);
Ag4附屬綠地面積(m);
NP城市人口數量(人)。
λg=[(Ag1+Ag2+Ag3+Ag4+)/Ac]×100%(3.0.4-3)
備註:____年現狀城市建設用地____hm,現狀人口____萬人;
____年規劃城市建設用地____hm,規劃人口____萬人;
____年城市總體規劃用地____hm。
3.0.5綠地的數據統計應按表3.0.5的格式匯總。
表3.0.5城市綠地統計表
序 號 | 類別代碼 | 類別名稱 | 綠地面積 (h㎡) | 綠地率(%) (綠地佔城市建設用地比例) | 人均綠地面積(㎡/人) | 綠地佔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比例(%) | ||||
現狀 | 規劃 | 規劃 | 現狀 | 規劃 | 現狀 | 規劃 | ||||
1 | G1 | 公園綠地 | ||||||||
2 | G2 | 生產綠地 | ||||||||
3 | G3 | 防護綠地 | ||||||||
小計 | ||||||||||
4 | G4 | 附屬綠地 | ||||||||
中計 | ||||||||||
5 | G5 | 其他綠地 | ||||||||
合計 |
3.0.6城市綠化覆蓋率應作為綠地建設的考核指標。
1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
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2本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85-2017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7年11月28日以第1749號公告批准、發布。
本標準是在《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85-2002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北京北林地景園林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參編單位是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武漢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海南省三亞市園林局、山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上海市園林局,主要起草人員是徐波、李金路、趙鋒、曹禮昆、高仁風、吳淑琴、陳世平、肖志中、江長橋、王勝永、張文娟、孫國強。
本標準在修訂過程中,編製組參考了國內外現行的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徵求了全國各地專家、相關部門對原標準的使用反饋意見以及對本次標準修訂的意見,並與相關標準進行了充分銜接。
為便於廣大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統計、科研、學校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編製組按章、節、條順序編製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