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政策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是2010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文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號
布標準《城市類規劃建設標準》
現批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1.0.1為統籌城鄉發展,集約節約、科學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制定、實施和監督城鄉規劃,促進城鄉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製、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編製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城鄉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縣)域範圍內所有土地,包括建設用地與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包括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區域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採礦用地等,非建設用地包括水域、農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設用地等。城鄉用地內各類用地的術語見表3.1.2。
表2.0.1城鄉用地分類中英文對照表
代碼 codes | 用地類別中文名稱 Chinese | 英文同(近)義詞 English |
H | 建設用地 | development land |
E | 非建設用地 | non-development land |
2.0.2城市建設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城市建設用地內各類用地的術語見表3.2.2。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單位為hm。
表2.0.2城市建設用地分類中英文對照表
代碼 codes | 用地類別中文名稱 Chinese | 英文同(近)義詞 English |
R | 居住用地 | residential |
A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
B |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
M | 工業用地 | industrial,manufacturing |
W | 物流倉儲用地 |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
S | 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 | road,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
U | 公用設施用地 | municipal utilities |
G | 綠地與廣場用地 | green space and square |
2.0.3人口規模population
人口規模分為現狀人口規模與規劃人口規模,人口規模應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常住人口指戶籍人口數量與半年以上的暫住人口數量之和,計量單位應為萬人,應精確至小數點后兩位。
2.0.4人均城市建設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5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設施用地以及綠地等單項城市建設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8人均交通設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交通設施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9人均綠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綠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10人均公園綠地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公園綠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11城市建設用地結構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工業用地、交通設施用地以及綠地等單項城市建設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得出的比重,單位為%。
2.0.12氣候區climate zone
指根據《建築氣候區劃標準(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氣溫、7月平均氣溫、7月平均相對濕度為主要指標,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氣溫低於或等於5℃的日數和年日平均氣溫高於或等於25℃的日數為輔助指標而劃分的七個一級區。
4.1一般規定
4.1.1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應只計算一次,不得重複計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鎮)應先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4.1.2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應採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範圍應一致。
4.1.3用地規模應根據圖紙比例確定統計精度,1/10000圖紙應精確至個位,1/5000圖紙應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
4.1.4用地統計範圍與人口統計範圍必須一致,人口規模應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
4.1.5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A附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4.1.6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應包括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和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4.2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
4.2.1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在85.1~105.0㎡/人內確定。
4.2.2首都的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在105.1~115.0㎡/人內確定。
氣候區 | 現狀人均城市建設用地規模 | 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取值區間 | 允許調整幅度 | ||
規劃人口規模 ≤20.0萬人 | 規劃人口規模 20.1~50.0萬人 | 規劃人口規模 >50.0萬人 | |||
Ⅰ、Ⅱ、Ⅵ、Ⅶ | ≤65.0 | 65.0~85.0 | >0.0 | >0.0 | >0.0 |
65.1~75.0 | 65.0~95.0 | +0.1~+20.0 | +0.1~+20.0 | +0.1~+20.0 | |
75.1~85.0 | 75.0~105.0 | +0.1~+20.0 | +0.1~+20.0 | +0.1~+15.0 | |
85.1~95.0 | 80.0~110.0 | +0.1~+20.0 | -5.0~+20.0 | -5.0~+15.0 | |
95.1~105.0 | 90.0~110.0 | -5.0~+15.0 | -10.0~+15.0 | -10.0~+10.0 | |
105.1~115.0 | 95.0~115.0 | -10.0~-0.1 | -15.0~-0.1 | -20.0~-0.1 | |
>115.0 | ≤115.0 | <0.0 | <0.0 | <0.0 | |
Ⅲ、Ⅳ、Ⅴ | ≤65.0 | 65.0~85.0 | >0.0 | >0.0 | >0.0 |
65.1~75.0 | 65.0~95.0 | +0.1~+20.0 | +0.1~20.0 | +0.1~+20.0 | |
75.1~85.0 | 75.0~100.0 | -5.0~+20.0 | -5.0~+20.0 | -5.0~+15.0 | |
85.1~95.0 | 80.0~105.0 | -10.0~+15.0 | -10.0~+15.0 | -10.0~+10.0 | |
95.1~105.0 | 85.0~105.0 | -15.0~+10.0 | -15.0~+10.0 | -15.0~+5.0 | |
105.1~115.0 | 90.0~110.0 | -20.0~-0.1 | -20.0~-0.1 | -25.0~-5.0 | |
>115.0 | ≤110.0 | <0.0 | <0.0 | <0.0 |
4.2.4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較少的工礦業城市、風景旅遊城市等具有特殊情況的城市,應專門論證確定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且上限不得大於150.0m/人。
4.2.5編製和修訂城市(鎮)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
4.3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
4.3.1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積指標(㎡/人)
建築氣候區劃 | I、II、VI、VII氣候區 | III、IV、V氣候區 |
人均居住用地面積 | 28.0~38.0 | 23.0~36.0 |
4.3.2規劃人均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面積不應小於5.5㎡/人。
4.3.3規劃人均交通設施用地面積不應小於12.0㎡/人。
4.3.4規劃人均綠地面積不應小於10.0㎡/人,其中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應小於8.0㎡/人。
4.3.5編製和修訂城市(鎮)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規劃單項城市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
4.4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工業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和綠地五大類主要用地規劃占城市建設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類別名稱 | 占城市建設用地的比例(%) |
居住用地 | 25.0~40.0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 5.0~8.0 |
工業用地 | 15.0~30.0 |
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 | 10.0~25.0 |
綠地與廣場用地 | 10.0~15.0 |
4.4.2工礦城市、風景旅遊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況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3.1一般規定
3.1.1用地分類包括城鄉用地分類、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兩部分,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
3.1.2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3級分類體系。大類應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採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
3.2城鄉用地分類
3.2.1市域內城鄉用地共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
3.2.2城鄉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表3.2.2的規定。
表3.2.2城鄉用地分類和代碼
類別代碼 | 類別名稱 | 範圍 | ||
大類 | 中類 | 小類 | ||
H | 建設用地 | 包括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區域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採礦用地等 | ||
H1 | 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 | 城市、鎮、鄉、村莊以及獨立的建設用地 | ||
H11 | 城市建設用地 | 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 | ||
H12 | 鎮建設用地 | 非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建設用地 | ||
H13 | 鄉建設用地 | 鄉人民政府駐地的建設用地 | ||
H14 | 村莊建設用地 | 農村居民點的建設用地 | ||
H2 | 區域交通設施用地 | 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和管道運輸等區域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區的鐵路客貨運站、公路長途客貨運站以及港口客運碼頭 | ||
H21 | 鐵路用地 | 鐵路編組站、線路等用地 | ||
H22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 | ||
H23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等用地 | ||
H24 | 機場用地 | 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 |
類別代碼 | 類別名稱 | 範圍 | ||
大類 | 中類 | 小類 | ||
H25 | 管道運輸用地 | 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 ||
H3 | 區域公用設施用地 | 為區域服務的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區域性能源設施、水工設施、通訊設施、殯葬設施、環衛設施、排水設施等用地 | ||
H4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質的用地 | ||
H41 | 軍事用地 | 專門用于軍事目的的設施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和軍民共用設施等用地 | ||
H42 | 安保用地 | 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設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 ||
H5 | 採礦用地 | 採礦、採石、采沙、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 | ||
H9 | 其他建設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建設用地,包括邊境口岸和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管理及服務設施等用地 | ||
E | 非建設用地 | 水域、農林等非建設用地 | ||
E1 | 水域 | 河流、湖泊、水庫、坑塘、溝渠、灘塗、冰川及永久積雪,不包括公園綠地及單位內的水域 | ||
E11 | 自然水域 | 河流、湖泊、灘塗、冰川及永久積雪 | ||
E12 | 水庫 | 人工攔截彙集而成的總庫容不小於10萬m³的水庫正常蓄水位岸線所圍成的水面 | ||
E13 | 坑塘溝渠 | 蓄水量小於10萬m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於引、排、灌的渠道 | ||
E2 | 農林用地 | 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設施農用地、田坎、農村道路等用地 | ||
E9 | 其他非建設用地 | 空閑地、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不用於畜牧業的草地等用地 |
3.3城市建設用地分類
3.3.1城市建設用地共分為8大類、35中類、42小類。
3.3.2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代碼
類別代碼 | 類別名稱 | 範圍 | ||
大類 | 中類 | 小類 | ||
R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應服務設施的用地 | ||
R1 | 一類居住用地 | 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的低層住區用地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築用地、住區內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車場及其社區附屬綠地 | ||
R12 | 服務設施用地 | 住區主要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體育設施、商業金融、社區衛生服務站、公用設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學用地 | ||
R2 | 二類居住用地 | 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齊全、布局較完整、環境良好的多、中、高層住區用地 | ||
R20 | 保障性住宅用地 | 住宅建築用地、住區內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車場及其社區附屬綠地 | ||
R21 | 住宅用地 | |||
R22 | 服務設施用地 | 住區主要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體育設施、商業金融、社區衛生服務站、公用設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學用地 | ||
R3 | 三類居住用地 | 公用設施、交通設施不齊全,公共服務設施較欠缺,環境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簡陋住區用地,包括危房、棚戶區、臨時住宅等用地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築用地、住區內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車場及其社區附屬綠地 | ||
R32 | 服務設施用地 | 住區主要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體育設施、商業金融、社區衛生服務站、公用設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學用地 | ||
A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 行政、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 | ||
A1 | 行政辦公用地 |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及其相關設施用地 | ||
A2 | 文化設施用地 | 圖書、展覽等公共文化活動設施用地 | ||
A21 | 圖書展覽設施用地 |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和展覽館、會展中心等設施用地 | ||
A22 | 文化活動設施用地 | 綜合文化活動中心、文化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等設施用地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中學、小學、科研事業單位等用地,包括為學校配建的獨立地段的學生生活用地 |
類別代碼 | 類別名稱 | 範圍 | ||
大類 | 中類 | 小類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學、學院、專科學校、研究生院、電視大學、黨校、幹部學校及其附屬用地,包括軍事院校用地 | ||
A32 | 中等專業學校用地 |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屬於普通中學內的職業高中用地 | ||
A33 | 中小學用地 | 中學、小學用地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聾、啞、盲人學校及工讀學校等用地 | ||
A35 | 科研用地 | 科研事業單位用地 | ||
A4 | 體育用地 |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機構專用的體育設施用地 | ||
A41 | 體育場館用地 | 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包括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各類球場及其附屬的業餘體校等用地 | ||
A42 | 體育訓練用地 | 為各類體育運動專設的訓練基地用地 | ||
A5 | 醫療衛生用地 |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 ||
A51 | 醫院用地 | 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用地 | ||
A52 | 衛生防疫用地 | 衛生防疫站、專科防治所、檢驗中心和動物檢疫站等用地 | ||
A53 | 特殊醫療用地 | 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傳染病、精神病等專科醫院用地 | ||
A59 | 其他醫療衛生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庫等用地 | ||
A6 |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 為社會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務的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包括福利院、養老院、孤兒院等用地 | ||
A7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且沒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物、構築物、遺址、墓葬等用地 | ||
A8 | 外事用地 |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國際機構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 ||
A9 | 宗教設施用地 | 宗教活動場所用地 | ||
B |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 各類商業、商務、娛樂康體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內的事業單位用地 | ||
B1 | 商業用地 | 各類商業經營活動及餐飲、旅館等服務業用地 | ||
B11 | 零售商業用地 | 商鋪、商場、超市、服裝及小商品市場等用地 | ||
B12 | 批發市場用地 | 以批發功能為主的市場用地 | ||
B13 | 餐飲業用地 | 飯店、餐廳、酒吧等用地 | ||
B14 | 旅館用地 | 賓館、旅館、招待所、服務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B2 | 商務用地 | 金融、保險、證券、新聞出版、文藝團體等綜合性辦公用地 | ||
B21 | 金融保險業用地 | 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所、保險公司,以及各類公司總部及綜合性商務辦公樓宇等用地 | ||
B22 | 藝術傳媒產業用地 | 音樂、美術、影視、廣告、網路媒體等的製作及管理設施用地 | ||
B29 | 其他商務設施用地 | 郵政、電信、工程諮詢、技術服務、會計和法律服務以及其他中介服務等的辦公用地 |
類別代碼 | 類別名稱 | 範圍 | ||
大類 | 中類 | 小類 | ||
B3 | 娛樂康體用地 | 各類娛樂、康體等設施用地 | ||
B31 | 娛樂用地 | 單獨設置的劇院、音樂廳、電影院、歌舞廳、網吧以及綠地率小於65%的大型遊樂等設施用地 | ||
B32 | 康體用地 | 單獨設置的高爾夫練習場、賽馬場、溜冰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 | ||
B4 |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氣、電信、郵政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 ||
B41 | 加油加氣站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氣以及液化石油氣換瓶站用地 | ||
B49 | 其他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 電信、郵政、供水、燃氣、供電、供熱等其他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 ||
B9 | 其他服務設施用地 | 業餘學校、民營培訓機構、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其他服務設施用地 | ||
M | 工業用地 |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鐵路、碼頭和附屬道路、停車場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 | ||
M1 | 一類工業用地 |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 | ||
M2 | 二類工業用地 |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 | ||
M3 | 三類工業用地 |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需布置綠化防護用地) | ||
W | 物流倉儲用地 | 物資儲備、中轉、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屬道路、停車場以及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等用地 | ||
W1 |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物流倉儲用地 | ||
W2 | 二類物流倉儲用地 |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物流倉儲用地 | ||
W3 | 三類物流倉儲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物流倉儲用地 | ||
S | 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停車場等用地 |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S2 | 軌道交通線路用地 | 獨立地段的城市軌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線路、站點用地 | ||
S3 | 交通樞紐用地 | 鐵路客貨運站、公路長途客貨運站、港口客運碼頭、公交樞紐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 ||
S4 | 交通場站用地 | 靜態交通設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用地 | ||
S41 | 公共交通場站用地 |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車輛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車場(庫)、保養場等用地,以及輪渡、纜車、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 ||
S42 | 社會停車場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 |
類別代碼 | 類別名稱 | 範圍 | ||
大類 | 中類 | 小類 | ||
S9 |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設施用地,包括教練場等用地 | ||
U | 公用設施用地 | 供應、環境、安全等設施用地 | ||
U1 | 供應設施用地 |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 ||
U11 | 供水用地 | 城市取水設施、水廠、加壓站及其附屬的構築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 ||
U12 | 供電用地 | 變電站、配電所、高壓塔基等用地,不包括各類發電設施用地 | ||
U13 | 供燃氣用地 | 分輸站、門站、儲氣站、加氣母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輸氣管廊等用地 | ||
U14 | 供熱用地 | 集中供熱鍋爐房、熱力站、換熱站和地面輸熱管廊等用地 | ||
U15 | 通信用地 | 郵政中心局、郵政支局、郵件處理中心等用地 | ||
U16 | 廣播電視用地 | 廣播電視與通信系統的發射和接收設施等用地,包括發射塔、轉播台、差轉檯、基站等用地 | ||
U2 | 環境設施用地 | 雨水、污水、固體廢物處理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 ||
U21 | 排水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處理、污泥處理廠等設施及其附屬的構築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U22 | 環衛用地 | 生活垃圾、醫療垃圾、危險廢物處理(置),以及垃圾轉運、公廁、車輛清洗、環衛車輛停放修理等設施用地 | ||
U3 | 安全設施用地 | 消防、防洪等保衛城市安全的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 ||
U31 | 消防用地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揮訓練中心等設施用地 | ||
U32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排澇泵站、防洪樞紐、排洪溝渠等防洪設施用地 | ||
U9 | 其他公用設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設施用地,包括施工、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 ||
G | 綠地與廣場用地 |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等公共開放空間用地 | ||
G1 | 公園綠地 | 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 ||
G2 | 防護綠地 | 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 ||
G3 | 廣場用地 | 以遊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 ||
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統計表統一格式
A.0.1城市(鎮)總體規劃城鄉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表A.0.1的格式進行匯總。
表A.0.1城鄉用地匯總表
序號 | 用地代碼 | 類別名稱 | 面積 (hm) | 占市域總用地比重 (%) | |||
現狀 | 規劃 | 現狀 | 規劃 | ||||
1 | H | 建設用地 | |||||
其中 | 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 | ||||||
區域交通設施用地 | |||||||
區域公用設施用地 | |||||||
特殊用地 | |||||||
採礦用地 | |||||||
2 | E | 非建設用地 | |||||
其中 | 水域 | ||||||
農林用地 | |||||||
其他非建設用地 | |||||||
總計 | 市域總用地 | 100 |
備註:__________年現狀常住人口___________萬人,其中戶籍人口___________萬人,暫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萬人
__________年規劃常住人口___________萬人,其中戶籍人口___________萬人,暫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萬人
A.0.2城市(鎮)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表A.0.2的格式進行匯總。
表A.0.2城市建設用地平衡表
序號 | 用地代碼 | 用地名稱 | 面積 (hm) | 占城市建設用地 (%) | 人均 (m/人) | ||||
現狀 | 規劃 | 現狀 | 規劃 | 現狀 | 規劃 | ||||
1 | R | 居住用地 | |||||||
2 | A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 |||||||
其中 | 行政辦公用地 | ||||||||
文化設施用地 | |||||||||
教育科研用地 | |||||||||
體育用地 | |||||||||
醫療衛生用地 | |||||||||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 |||||||||
文物古迹用地 | |||||||||
外事用地 | |||||||||
宗教設施用地 | |||||||||
3 | B |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 |||||||
其中 | 商業用地 | ||||||||
商務用地 | |||||||||
娛樂康體用地 | |||||||||
其他服務設施用地 | |||||||||
4 | M | 工業用地 | |||||||
5 | W | 物流倉儲用地 | |||||||
6 | S | 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 | |||||||
7 | U | 公用設施用地 | |||||||
8 | G | 綠地與廣場用地 | |||||||
其中 | 公園綠地 | ||||||||
防護綠地 | |||||||||
廣場 | |||||||||
總計 | 總用地 | 100 | 100 |
備註:__________年現狀常住人口___________萬人,其中戶籍人口___________萬人,暫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萬人
__________年規劃常住人口___________萬人,其中戶籍人口___________萬人,暫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萬人
中國建築氣候區劃圖
中國建築氣候區劃圖
本標準用詞說明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引用標準名錄
《建築氣候區劃標準》GB5017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