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關係
失業保險關係
失業保險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失業保險之後與失業保險制度諸方面的關係,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職工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組織聯繫方面的關係;用人單位和職工在立法和制度範圍內所享有的權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失業保險情況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以及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失業保險機構所記載管理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檔案關係;用人單位和職工持有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制發的失業證或失業保險手冊等。通常所說的轉移失業保險關係,就是指職工從甲地轉移到乙地之後,過去參加失業保險情況和繳費年限繼續有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繼續保留。
所謂的單位成建制轉移,是指一個單位全部從甲地搬遷乙地。如果一個單位是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即原來該單位及職工已經在甲市參加了失業保險,並繳納了多年的失業保險費,他們搬到乙市,原來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還算不算?正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失業保險條例》才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所謂的失業保險關係轉遷.就是承認原來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還算數。這主要是為了保護轉移的單位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不能因其轉移就中止失業保險關係。但對其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否與失業保險關係一併轉移,對此,《失業保險條例》並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各地可協商解決。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所謂的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是指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搬遷的,應該在新的遷入地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能因其搬遷就中斷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社部令[200038號)等有關規定,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應按下列方法轉遷:
(1)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2)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係相應划轉。需划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3)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4)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係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關係如何轉移,要由相關地區協商解決,共同確定適用辦法。但並非一事一定。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這樣可以照顧到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引導勞動力合理流動,保障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如協商不能取得一致,在省、自治區範圍內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省際之間由勞動保障部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