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律
九章律
九章律也稱《漢律九章》。漢高祖統一中國以後頒行的法典。相國蕭何依照秦法,適應新形勢,制訂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興律、廄律九篇。前六篇大體同於秦律,源於李悝《法經》。后三篇是新增的有關戶口、賦役、興造、畜產、倉庫等方面的規定,又稱《事律》。原文已失傳。
高祖立漢,天下初定后,蕭何奉命改革秦政,制訂漢律。《漢書·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戰國時期魏人李悝制訂了《法經》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秦商鞅改法為律。漢初有約法三章,蕭何取秦法六律,又補充了戶律(戶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賦稅徵收)、興律(主要規定徵發徭役、城防守備)和廄律(主要規定牛馬畜牧和驛傳方面),合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說漢律。
《九章律》共分為9篇,分別是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興律、廄律。前六篇大體與秦律相同,源於李悝的《法經》,后三篇新增關於戶口、賦役、興造、畜產、倉庫等項的規定。原文已經失傳。
《九章律》仍以約法省禁,蠲削煩苛為原則,對一些定罪、刑罰有所減緩,刪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時宜的條文,至於秦律的法律原則、指導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標準,蕭何並未加以更改。被漢時視為秦之苛法的挾書、參夷、妖言誹謗、收孥相坐等律令,是在漢朝建立以後的高祖到文景時期逐漸廢除或修改的。
兩漢以《九章律》為主要法律,此外還有一些輔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這類“律”包括叔孫通《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共六十篇。
《九章律》的頒布擁有重要意義,漢以後的歷代法律大多以《漢律》為藍本,它被譽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