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互惠協議

商標互惠協議

是指:兩個國家之間按平等互利原則簽訂的、相互接受對方國家國民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協議。我國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曾規定,外國商標在我國申請註冊,要求申請人所屬國必須同我國訂有商標互惠協議。目前,同我國訂有互惠協議的國家有英國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瑞士瑞典芬蘭、挪威、希臘、丹麥、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西班牙、奧地利紐西蘭、澳大利亞、伊朗阿根廷、加拿大、羅馬尼亞,美國,波蘭,日本、巴基斯坦列支敦斯登,泰國等3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