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武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武發〔2009〕14號)精神,設立武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是主管全市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及食品生產安全監督工作,并行使執法監督職能的市政府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市質量技術監督徠工作。
2019年1月9日,武漢市委召開全市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宣布不再保留武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建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2.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監管,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負責全市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
參與起草全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管理制度;
負責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規範的擬訂和實施工作。
(二)負責全市質量工作的宏觀管理。
組織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武漢市質量振興實施計劃》,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承擔全市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根據國家、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授權,承辦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的有關事宜;督促企業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工作;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
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和協調全市質量認證認可工作,監督認證標誌和證書的正確使用。
(三)負責全市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推進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組織實施國家、省部署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並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依法考核和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鑒定;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和纖維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
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檢驗技術機構實行資格管理;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
(四)承擔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衛生監督管理。
負責食品生產、加工許可工作;對食品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依法處理食品質量諮詢、投訴、舉報,嚴格查處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按照職責分工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
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和實施有關地方標準,受理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監督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
推進企業標準化、信息標準化和農業標準化工作,制定農業標準規範;推動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
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保證國家計量制度的統一;組織和管理計量檢定、校準和量值傳遞;實施計量器具管理和計量監督;依法對製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行為實施監管;規範和監督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節計量糾紛;監督和指導用能單位開展能源計量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貫
徹國家、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進出口特種設備實施監督檢驗。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全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食品安全、節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認證認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纖維質量檢驗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責辦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和行政複議案件。
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組織協調全市有關專項打假活動。負責處理有關質量問題的申訴,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
(九)組織制訂和實施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發展規劃、計劃。
管理和指導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科技工作;
負責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技術機構的布局和能力建設規劃;
組織、管理、開展質量技術監督宣傳和教育培訓,組織實施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工作;
指導掛靠協會、學會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政策法規處
(三)質量管理處(質量認證辦公室)
(四)質量監督處(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五)食品生產監管處
(六)計量處
(七)標準處
(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九)計劃財務與科學技術處
(十)政治處(離退休幹部處)
紀檢監察機構、機關黨委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設置。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行政編製為6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紀檢監察、機關黨委職數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7名。
(一)各部門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的監管,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市農業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
市衛生局負責協助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各部門要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三)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負責職權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及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
市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和確定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審核焰火晚會燃放並報省公安廳許可,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收繳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各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四)所屬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武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公共查閱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另外,還將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以下輔助性的公開形式:
1)通過電視、電台、報紙、雜誌,公開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涉及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突發事件發生及其處理情況等信息(市政府另有規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2)通過信息公告欄,公開政府行政許可項目、程序和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情況等信息。
網上公開的信息,一般為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許可項目、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結果、抽查結果公告等信息。
3、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后,本機關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產生后的15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通過申請獲取。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在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本機關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已有的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徠1、公開範圍
本機關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目錄》。
2、受理申請機構
本機關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局辦公室,辦公地址為青年路263號
3、提出申請
1)填寫申請 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推薦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樣本詳見附件一,申請表複製有效。
2)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提出申請,也可直接將申請表交至受理機構。若採用郵寄方式,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申請人申請獲取行政許可等與自身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時,需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接待人員提交申請表,如代表單位提出申請的請同時提供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或單位介紹信。
3)登記 處理信息公開的機構收到申請表后,應噹噹場登記。
4)書面答覆 除當場答覆的以外,處理信息公開的機構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作出書面答覆。
5)提供信息 答覆可以提供信息的,在申請人辦妥手續后當場提供申請人所需信息;不能當場提供的,在申請人辦妥手續后l 0個工作日內提供。申請人選擇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形式獲取政府信息的,如在5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確認書則視所提供的信息為有效。
6)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處理信息公開的機構可向申請人發出期限延長通知書,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具體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參見附件二。
三、救濟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監督部門投訴。本機關監督機構為局監察室,地址為青年路263號也可以向專門的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免予公開或者部分公開政府信息的答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答覆的60日內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當本機關違反《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履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工業產品許可證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