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措施水域

暫定措施水域

1997年11月11日中日簽署漁業協定,該協定規定了雙方“暫定措施水域”,並於2000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我國1998年頒布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以來,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精神,作出的具有實際意義的‘臨時安排’。

由來


由於中日對兩國之間的東海存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爭議,在控制漁船數量、規模的前提下,中日各自批准和管理己方漁船,暫定措施以南、以北的大部分東海海域基本維持各方漁業關係現狀,暫定措施東、西兩側則是中日兩國沒有爭議的專屬經濟區範圍。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在兩國海域劃界未定之前,對兩國漁業做出向專屬經濟區制度過渡安排的雙邊漁業協定。
繼《中日漁業協定》之後,中國於2000年8月與韓國簽訂了基於專屬經濟區管理制度的第二個雙邊漁業協定《中韓漁業協定》,並劃分了“暫定措施水域”。

協定的失誤


中日“暫定措施水域”南北是從27°N至 30°40ˊN,東西分別是從兩國領海基線起各自向東西52海里的中間海區(相似於一個平行四邊形)。漁業協定線規定的時間期限比較短的,僅有5年期限(2000-2005)。但國際海洋劃界實踐表明,漁業協定線可能影響到海域劃界,甚至會成為專屬經濟區的邊界線。許多專家認為,漁業協定線與國際海洋劃界關係密切,有的漁業線甚至成為後來的海洋邊界界線,因此中韓和中日漁業協定所確定的漁業協定線會影響到黃東海的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邊界的劃分。中日漁業協定界限設計是從雙方現在的領海基線算起各向東西52海里的中間區域,雙方在不足400海里寬度的海域中面積各佔一半,是中間線的翻版。由於我方忽視了我國浙江和福建的岸線大大長於相向的日本琉球群島岸線的地理優勢,劃線體現了有利於日本的中間線主張,會對將來中日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