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從事會計工徠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擔任會計職務應當通過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號評。如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 年以上經歷; 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在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少於3 年。
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必須有相應的會計從業資格。而會計從業證則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必備資格證書,也是從事會計行業所必須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證件。是會計人員進入會計行業的門檻。屬地管理,全國通用。會計從業資格證也是考會計職稱的前提條件。
一是進行會計核算;二是實行會計監督;三是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四是參與擬訂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五是辦理其它會計事務。
我國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會計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受到錯誤處理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糾正;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撤職或者免職;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客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監,必要時可以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
按照職位和崗位分
一般有會計部門負責人、主管會計、會計、出納等;
按照專業技術職務分
一般有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等。
會計人員的配備,應根據各單位規模的大小及業務的需要,應該要符合會計機構內崗位設置的要求。一般而言,還應該設置會計主管人員,大、中型企事業單位還可以設置總會計師,來統籌整個單位的會計工作。
會計工作專業性很強,對從業會計人員的勝任能力有嚴格要求,這主要體現在對不同層次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的認定上。
1.一般會計工作人員;
2.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3.總會計師。
第一:財務人員是理性的,他們與客戶基本不接觸所以也沒有任何感情可言;而銷售人員是感性的,與客戶接觸頻繁,受客戶的影響大,而人總是有感情的。
第二:財務人員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不折不扣的執行;而銷售人員認為客戶是上帝,客戶永遠第一,總是千方百計為客戶排憂解難。
第三:財務人員永遠懷疑客戶的償付能力,是他們的職業習慣;而銷售人員則往往對客戶過分信任。
第四:也是最關鍵的,財務人員關心的是應收款率/應收款帳期,因為公司以此對其的成績進行評估;而銷售人員首先以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等被評估。
掌握企業會計信息系統與設計的基本原理、電算化會計軟體初始化的設置、總帳系統、報表系統以及工資核算、固定資產核算等業務核運算元系統的操作方法;理解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流程、模塊構建,會計電算化對傳統手工會計方式的影響;了解企業實行會計電算化的管理要求與制度規範、購銷存業務核運算元系統、基於商品化會計軟體的數據整理與加工。
會計總論、會計科目、帳戶與複式記帳的應用、會計憑證、帳簿及報表、會計核算及會計工作組織等會計常用知識、資產負債及所有權者權益、營業收入費用利潤、財務報表分析、會計法、稅收法規及稅收證書管理手把手教做賬、電腦上教做帳(學習財務軟體)。
為了 保障會計人員能切實履行《會計法》賦予自己的職責,《會計法》同樣賦予他們相應的、必要的許可權。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審核原始憑證
會計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時,針對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1. 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 如發現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 如發現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二。處理賬實不符
會計人員如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三。處理違法收支
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有權不予辦理,並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有權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會計人員有權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四。處理造假行為
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賬外設賬的行為,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有權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做出處理。
五。監督預算計劃
1. 敬業愛崗。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2.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本單位有關規定。
3. 徠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4. 客觀公正。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5. 搞好服務。會計人員應當盡其所能,為改善單位的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6. 保守秘密。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優化知識結構,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
⑴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⑵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能力。
⑶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內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能力和業務技能。
⑷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24小時。
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這是會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樣做可以是會計工作銜接,保持連續性,同時也有利於加強財務管理,明確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的責任。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最重要的環節時移交和監交。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營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手冊逐項點收。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以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是法律賦予會計人員的一項職責。各單位對於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應當給予一定的精神或者物質獎勵,對於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賬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證。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證。
會計人員的職責,概括起來就是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認真貫徹執行和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1)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要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地提供真實可靠的、能滿足各方需要的會計信息,是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職責。
(2)實行會計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行政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
(3)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
(4)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5)辦理其他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