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合同
拍賣合同
依我國《拍賣法》第三條 的規定,所謂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統稱拍賣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目錄
一、拍賣合同的定義
二、拍賣合同的法律特徵:
1、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買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所謂公開競價,指買賣活動公開進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參加,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人在拍賣現場根據拍賣師的叫價,決定是否應價,其他競買人應價時,可以高於其他人的應價再次出價,更高的應價自然取代較低的應價,當某人的應價經拍賣師三次叫價再無人競價時,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定拍賣成立。
2、拍賣是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在拍賣這種買賣活動中,委託人和拍賣人都希望以可能達到的最高價格賣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項財產權利,因此,只要競買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哪個競買人出價最高,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就賣給這個應價者。
3、拍賣行業具有中介服務性質
拍賣行不同貿易公司,它本身不買賣任何商品,只是接受他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為委託方與競買方提供服務。
4、拍賣有多方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
法律規定
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