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證明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不具有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員,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的證書。

歷史沿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0號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2018年4月28日公布)第六章資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條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不具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由司法部撤銷原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註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有違反憲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違背職業倫理道德等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後果,對其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有關信息,以及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作出相應處理人員的有關信息,錄入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在司法部官方網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