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資格證

證明護士從業資格的文件

護士資格就是通過衛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后拿到的證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於2001年開始正式實施的。

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資格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製度。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考試通過後相關部門會下發護士資格證書。

報考條件


具備條件

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2.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3.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按照《關於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026至089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
護士資格證
護士資格證

初級

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藥學、護理、技術專業類
1、士類:
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參加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有護理(含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考試合格的人員,可取得護理崗位準入資格;具有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試取得護理崗位準入資格。
(一)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護理專業設置評審合格的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
(二)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護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
(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和護士執業執照,其中外國人應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漢語水平考試HSK合格證明,並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中見習3個月以上。
2、師類:
(1)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衛生類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中級

醫、葯、護、技
1、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7年;
2、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6年;
3、取得衛生類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4年;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2年;
5、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博士學位。

不得申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或符合條件,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13年在校畢業生)。
2、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藥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藥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4、《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部分專業系主亞專業,主亞專業在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等科目考試中使用共用試卷;具體可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於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情況的說明”中的附件;
5、《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報考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2012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一式2份;
3.本人近6個月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
4.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材料真實性保證書。
申請人為2012年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由學校到學校所在地報名點為本校應屆畢業生集體辦理報名手續。

考試科目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採用紙筆作答方式(自2017年起,已採用人機對話方式)進行。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答題卡使用

1.考試時,應考人員在拿到答題卡后,應首先用黑色、藍色墨水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姓名欄填寫姓名,在准考證號空白格填寫准考證號(阿拉伯數字),每格一個數字。然後用2B鉛筆塗黑准考證號數字下面對應的信息點,同時塗黑對應的考試科目的信息框。
2.考試時,要認真閱讀試題,找出正確答案,然後在答題卡對應題號下塗黑所選信息點。注意不要錯位。
3.填塗技巧:為保證光電閱讀器準確無誤地識別所塗的信息點,填塗時用鉛筆橫向塗寫數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的[ ]為準。
4.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乾淨后,再重新填塗。

報考流程


從2011年開始,護士資格證書考試只能在一年內將兩門通過,否則第二年將全部重考。而且加入了實踐能力考試。然後才能通過註冊拿到證書。
2013年護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專業實務76分,實踐能力78分。
2014年護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16日
2014年護士資格考試報名時間: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12日。
2014年護士資格考試現場確認時間: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7日
2014年護士資格考試准考證列印時間: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17日。
2014年護士資格考試時間:2014年5月17日。
2014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查詢時間為7月10日。

政策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註冊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五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六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准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
第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第十一條 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 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
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准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第二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第二十一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註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床實習任務的合同關係,並能夠按照護理臨床實習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