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鑒定師
價格鑒定師
價格鑒定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從事涉案標的價格鑒定、認證、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
1999年6月,依據《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66號),國家開始實施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2001年11月,人事部辦公廳在《人事部辦公廳關於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中,對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部分調整。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2009年考試定於9月4、5、6日舉行。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法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經濟、法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經濟、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價格鑒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六年。
(七)從事價格鑒證工作滿兩年,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科目的考試,只參加《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四個科目的考試。
1、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會計或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2、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會計或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
報考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項工作的年限。
(一)報名參加考試者應填報《價格鑒證師資格認定考試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一式兩份,並附下列材料:
1.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及複印件;
2.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3.所在價格鑒證機構的工作證明;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張。
(二)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當地人事職改部門審查后,分別在報名資格合格者的《審查表》上加蓋印章。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價格鑒證師資格認定考試報名統計表》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持《審查表》及有關材料到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指定的報名地點辦理有關手續。
由各省結合自身情況自定。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4月中下旬開始。2013年報名時間尚未公布,考試吧將及時為您提供相關信息。
(一)《2009年度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經單位審核蓋章及考生本人簽名)原件一份。
(二)本人身份證、學歷(位)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原件經審核後退回、複印件應經本人簽名)。
(三)近期二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張,點貼在身份證複印件空白處,所交照片須與上傳照片一致。
(四)符合報考條件中第(一)條第6款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供全國統一考試相關專業的初級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一份(原件經審核後退回、複印件應經本人簽名)。
(五)符合報考條件免試部分科目條件中第1款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相關中級資格證書和聘書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符合第2款的考生須提交全國統一考試相關專業的中級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原件經審核後退回、複印件應經本人簽名)。
(六)外省市轉入的報考人員需備齊上述報考人員所需材料重新審核,並提交轉考證明。
以上所附材料均須用A4紙複印,材料不全者不予報名。
2013年價格鑒證師考試時間為9月7、8日。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設五個科目:《經濟學和價格學基礎理論》、《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 《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其中,《價格鑒證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餘四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五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
根據2009年度價格鑒證師考試數據分析,經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協商,現將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專業名稱 | 科目名稱 | 試卷滿分 | 合格標準 |
價格鑒證師 | 經濟學與價格學基本理論 | 120 | 72 |
法學基礎知識 | |||
價格政策法規 | |||
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 | |||
價格鑒證案例分析 | 100 | 60 |
考試以3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須在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