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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
1806~1873
穆勒提出幸福不僅有量的差別,還有質的區分。自由論是穆勒政治思想的核心。
穆勒(~)
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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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年5月20日生於倫敦,也是著名功利主義哲學家James Mill (1773-1836)的長子,James來自蘇格蘭的貧困家庭,苦學成功,17歲便為約翰·斯圖亞特爵士選為其女之家庭教師,並被送往愛丁堡大學就讀,1798年成為合格的傳教士,但終身未傳過教,並且視基督教為進步的最大障礙。1802年爵士在倫敦提供他一棟房子,從此就在倫敦以作家及編輯為業;1852年與Harriet Burrow結婚,年余產下一子,以爵士之名名之。
英國哲學家,政治思想家,經濟學家和邏輯學家。19世紀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代表。又譯密爾。1806 年 5月20日在倫敦出生,1873年5月8日在法國阿維尼翁去世。英國思想家J.穆勒的長子。自幼在父親嚴格管教下學習,未受過學校教育,深受其父及J.邊沁功利學說的熏陶。1822年組織功利主義學會,從此功利主義成為一個通用名詞。1823年在東印度公司任職。1835年後歷任《倫敦評論報》、《國會評論》兩刊的主筆。1865年任國會下院議員,是國會中資產階級激進派代表。穆勒著述甚豐,政治思想方面的著作有《論自由》、《代議制研究》、《功利主義》、由政論文章彙集成 4 卷本的《論說與探討》。
政治思想 穆勒提出幸福不僅有量的差別,還有質的區分。功利不僅包括對幸福的追求,也包括對痛苦的避免或減輕,減少痛苦與增進快樂同樣重要。穆勒指出國家的目的是要放任和鼓勵個人充分發揮才幹,增進福利,保護公民的財產和安全。但認為為了“偉大的善”應當實行一定程度的國家干涉。穆勒把國家干涉分為命令式與勸告式兩種,他反對前者,主張後者。
自由論是穆勒政治思想的核心。穆勒主張維護個人自由和個性發展,提出不僅要反對國家壓迫,保證政治自由;而且要反對社會習俗和輿論的奴役,維護個人在社會中的自由。他強調反對“多數的暴虐”,認為它壓制個性、窒息自由,是比其他政治壓迫更可怕的壓迫。穆勒在自由主義思想史中首次提出社會具有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劃定了個人自由與社會控制的界限。主張個人行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的自由而無須向社會負責,個人行為不受他人干涉;當個人行為危害他人利益時,這種行為才應受到社會的控制,個人就要承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
穆勒闡述了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的一般原則和具體問題。提出議會具有控制政府和批評政府的兩大職能;強調議會民主制中知識的作用和智力的權威;推崇“傑出人物”統治。穆勒以智力原則為指導,提出一系列具體主張:成立由專家組成的立法委員會,由議會委託創製法律;實行比例代表制,以保證數量雖少但有教養的人當選,避免多數人專制;從兩方面擴大選舉權,既讓更多的普通公民獲得政治權利以減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通過實行“複數投票權”加強上層階級在選舉中的力量;發揮智力優等者的諮詢作用,重用智者,加強代表的自由裁量權力;公開投票,直接選舉,確定議員的合理任期,等等。
對於19世紀40年代初期流行於西歐的形形色色的社會主義,穆勒主張勞資雙方合作互助,變階級衝突為友好競賽;允許私有財產自由和競爭自由。穆勒在晚年主張由國家或集體管理私人企業,實現自然資源、礦山、鐵路國有化,救濟社會最底層民眾,為他們創造增加財產的機會。
影響 穆勒是自由主義思想史上最具影響的思想家之一。他發展了傳統自由主義原則,他的政治思想是從傳統自由主義向現代自由主義過渡的中介,是英國自由主義思想發生巨大變化的標誌。他的思想在英國,乃至整個西方仍有著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