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是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制定,供海上運輸合同當事人約定採用,或作為中國的慣例,據以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規則,簡稱《北京理算規則》。

目錄

正文


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制定,供海上運輸合同當事人約定採用,或作為中國的慣例,據以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規則,簡稱《北京理算規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正確地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促進國際貿易與海洋運輸的發展,於1969年設立了共同海損理算處,並繼而制定《北京理算規則》,1975年1月1日公布施行。它的內容包括前言和共同海損的範圍、共同海損的理算原則、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的計算、共同海損的分攤、利息和手續費、共同海損擔保、共同海損時限、共同海損理算的簡化等8條規定。
關於共同海損的範圍,《北京理算規則》概括為:①為了搶救船舶和貨物等而造成的船、貨等合理損失;②船舶駛入避難港的額外費用;③船舶由於駛往避難港而延長航程和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支付的船員工資和給養,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費用;④救助費用,搶卸和重裝貨物等的費用以及其他額外費用。根據對共同海損範圍的這一規定,共同海損以存在共同危險為前提,以求得共同安全為目的,不包括為了安全續航而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為了照顧國際習慣,《北京理算規則》又規定:船舶因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須修理時,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間所產生的某些額外費用和損失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損。
為了提高理算工作的效率,《北京理算規則》規定:共同海損理算應盡量簡化,避免繁瑣的手續和計算;理算書應力求簡明扼要,便於執行;對於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作簡易理算;對於共同海損金額較小的案件,經徵得主要有關方的同意,可以不進行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