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式基金
基金髮起人認購一定數額設立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作為基金髮起人認購基金的一定數額方式發起設立的基金,叫做發起式基金。
證監會日前向基金公司和託管銀行下發通知稱,正式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並簡化審核程序,優先予以審核。這意味著發起式基金正式開閘。
證監會徠在《關於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有關問題的說明》(下稱《說明》)中表示,除行業ETF基金外,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申請募集的基金原則上不超過1隻。
徠發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門檻,同時強化了基金退出機制,即發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2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基金公司在申請募集發起式基金的文件中,需提交股東、公司、高管以及基金經理等發起資金提供方出具的承諾函,說明其承諾購買的份額及鎖定期限。在基金名稱中需註明“××發起式基金”,並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發起資金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高管或基金經理在份額鎖定期離職不能提前贖回發起份額。6月20日,證監會公布《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為發起式基金推出預留空間。
發起式基金不受普通公募基金成立條件限制。基金公司成立發起式基金需在募集資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認購的基金金額不少於1000萬元,持有期限不少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