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制度是下級審計機關向上級審計機關應履行的報送資料範圍。根據《審計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其主要內容是: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工作。
下級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送有關審計工作的下列資料: (1) 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審計工作的重要決定、指示; (2) 審計工作的計劃、總結、典型經驗、重要的審計調查報告以及統計報表;(3)嚴重違反
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等重大審計事項的
審計結論和決定,上級審計機關交辦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 (4) 審計工作的其他重要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