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行為社會學
異常行為社會學
異常行為社會學又稱越軌社會學。西方社會學的一個重要分支。主要研究社會上產生各種異常行為的原因、形式及對社會的影響。大多數西方社會學家認為“異常行為”有: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犯罪、自殺、娼妓、吸毒、販毒、酗酒、同性戀等。人類對異常行為的研究,有著漫長的歷史。在古代,人們往往將異常行為者看作魔鬼,認為有些人之所以干出違反常規的事,是因為魔鬼附身或是中了邪氣。
異常行為的涵義及界定 異常行為又稱越軌行為、離軌行為、反常行為、偏差行為。各國學者對異常行為定義的表述種類繁多。美國社會學家T.帕森斯描述為伴隨已經偏離正道的機關和個人而發生的瓦解現象,是社會整合曆程中存在欠缺而產生的活動。R.K.默頓認為,當個人願望得不到滿足時,就會導致社會制度和道德規範削弱,從而產生各種異常行為。英國社會學家G.D.米切爾認為,異常行為是指違反規則或他人期望,並引起非議或懲罰的行為。美國社會學家J.道格拉斯和F.瓦克斯勒合著的《越軌社會學概論》(1982)一書中,把各種有關異常行為的定義從廣義到狹義排列為10個層次:①使人感到陌生、反常、奇特的行為;②使人感到厭惡或產生抵觸的行為;③使人感到違反價值觀念或行為準則的行為;④使人感到違反道德觀念或道德準則的行為;⑤被判定為違反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的行為;⑥被判定為違反道德觀念和道德準則的行為;⑦被判定為違反正統道德、已構成輕罪的行為;⑧被判定為違反正統道德、已構成重罪的行為;⑨被判定為違反人性的行為;⑩被判定為純屬邪惡的行為。他們選定第五個層次的涵義,認為異常行為是被社會集團成員判定為違反他們的價值觀念或社會準則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為。
在對於異常行為的理解上,多數學者把異常行為看成消極的社會行為,如成人或青少年犯罪、自殺、娼妓、吸毒、販毒、酗酒、同性戀和各種心理疾病。也有的學者認為不能把異常行為都視為消極、病態或犯罪行為。É.迪爾凱姆把異常行為區分為創造性異常行為和犯罪性異常行為,前者有利於社會生活的改善,是社會進步變革的生命活力所在。日本學者橫山寧夫在《社會學概論》(修訂版,1979)一書中指出,人們在現實生活中不只是遵循社會規範而行動,一定行為方式中的離軌反而屬於人的本質。蘇聯學者也把異常行為分為消極的異常行為和積極的異常行為兩類,前者指社會病態現象和破壞性行為,後者指革新活動和社會創造活動。
在階級社會中,對異常行為內涵的界定表現出階級性,並因時代的不同而有所變化。美國學者提出如下界定異常行為的假說:①異常行為的複雜程度不同,一般說來,這種行為越簡單,越可能被定為異常行為;②社會上用以描述異常行為的說法越多,越可能把某些行為定為異常行為;③對某一類異常行為的歸類和解釋方法越多,這一行為被定為異常行為的可能性越小;④異常行為者(或潛在的異常行為者)與周圍的人的關係越密切、越持久,越不可能被定為異常行為者;⑤在人們心目中某種異常行為越普遍,一些類似現象越可能被定為異常行為;⑥權勢、地位、財富和等級都可以保護潛在的異常行為者,使其不被加上異常行為者的稱號;⑦家族關係、職業、宗教信仰等有助於異常行為者不被加上異常行為者稱號;⑧異常行為者可能通過賦予其行為以新的涵義和衡量標準來避免被加上異常行為者的稱號;⑨一個人以前出現異常行為的記錄越多,他現在的行為越可能被定為異常行為。
早期異常行為社會學研究 20世紀60年代以前,對異常行為的研究,往往局限於從自然環境(包括天體運行、地理和氣候條件)來揭示人類異常行為產生的根源。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C.R.達爾文的進化論對異常行為的研究產生了很大影響。義大利犯罪學家C.龍勃羅梭應用原始的測試方法測量了監獄里囚犯的形體特徵,得出犯罪行為可以從生物學上低劣的、野性的身體特徵的遺傳上得到解釋的結論。美國自然人類學家F.胡滕、心理學家W.謝爾登通過研究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從生理因素尋求異常行為產生根源的研究一直延續到20世紀60年代。
60年代以前,用社會學觀點研究異常行為的主要理論觀點有:①社會一體化理論。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首先把異常行為作為社會學用語,並在《社會學方法的規則》(1895)和《自殺論》(1897)中提出,社會是一種道德現象,人們對道德意義越是相互交流、彼此施加影響,就越能使社會一體化,併發揮強製作用;一個社會一體化程度越高,對自殺的社會強製作用就越大,自殺率也就越低。這種理論被後來的社會學家應用到對一般異常行為的解釋中,形成一般化理論形式。②社會失調論。默頓認為,人的異常行為是社會結構失去平衡的產物。他把失調分為革新、守舊、頹廢、反抗4類,認為一個人追求成功的目標,但當目標和手段之間出現失范時,就會採取異常行為為自己擺脫壓力以獲得成功。默頓提出的失調理論後來得到帕森斯等人的進一步闡述。③社會衝突論。早期的衝突論在迪爾凱姆的著作中有所闡述。30年代美國社會學家L.沃思和T.塞林等人在研究美國移民的犯罪率時,一致認為不同團體在文化、價值上的異質性產生社會衝突和文化衝突,其結果必然導致異常行為。④社會解組論。20年代,美國芝加哥學派通過對都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城市生活的實地調查得出結論:一個群體內部的關係越是遠離首屬關係,社會解組程度就越高,異常行為也就越多。這一時期除結構功能主義理論觀點外,還有E.H.薩瑟蘭為代表的“亞文化群體理論”、G.H.米德和C.H.庫利為代表的“社會互動理論”及S.弗洛伊德為代表的“個性心理學理論”,等等。
異常行為社會學研究的最新進展 60年代初,異常行為研究中的結構功能主義理論受到批評,異常行為社會學研究在美國、日本和歐洲有較大發展,成為社會學理論研究中最活躍的領域之一。影響較大的理論有:
標籤論
30年代在社會互動理論的基礎上產生,到60年代成為異常行為社會學研究中的重要理論。美國社會學家H.貝克爾對這一理論的發展起了重要推動作用。標籤論注重對異常行為過程的研究,基本觀點是:在人們變成異常行為者的過程中,社會給貼上異常行為者的標籤是一個關鍵因素;當社會通過創造新的準則而把異常行為的標籤加在初發性異常行為者身上后,這個人就可能成為複發性異常行為者。
擬劇論
由美國社會學家E.戈夫曼提出,認為人類相互作用的主要特點是“印象處理”,像在舞台上演出一樣,通過自我表現在社會舞台上有意塑造各種異常行為者形象,以影響別人從他們的公開形象中獲得相應印象,達到顯示獨立性、保護自我等種種目的。擬劇論在理解作為個人“產物”的異常行為及社會控制方面提供了新手段。
民俗學方法論
1976年美國社會學家H.加芬克爾指出,群體成員間所有普遍的社會相互作用,均由某些“民間”的規則所支配。群體中的成員都具有對某些事物的常識性知識和假設,並以此來解釋人們的行為。這一理論方法用於對異常行為的研究,主要關注在背景假定情景中社會相互作用的過程。
存在主義社會學
美國學者把存在主義理論用於異常行為社會學的研究,其特點是強調異常行為者對感受和知覺的認識;論證人們陷入越軌活動經過一系列緩慢步驟,並通過這些步驟改變了對自己所作所為的感受;人們在形成一種使自己從事越軌活動時產生的犯罪感和羞恥感的新感受之前,總是既欺騙自己又欺騙他人。
這個時期,異常行為社會學研究有了較大的發展,研究層次從微觀社會學到宏觀社會學同時展開;重要理論觀點中的精華與糟粕有所澄清;理論觀點的形成更加以實際研究為依據;注重結構對於異常行為的影響;更多地吸取了普通社會學中有關社會分層、社會組織、社會職業和社會變遷理論,用以說明異常行為現象的過程和構成,等等。
在蘇聯,異常行為社會學研究也有一定發展。學者們根據異常行為者的動機和目的,把為3種類型:①唯利是圖、貪贓枉法所導致的反社會行為;②使用暴力侵犯他人所構成的犯罪行為;③違背公民道德責任、勞動職責以及踐踏法律所造成的異常行為。主要研究的問題有: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裡異常行為的特點,人口和勞動力不足同異常行為的聯繫,酗酒、吸毒、青少年犯罪以及對異常行為的綜合治理等。
當代異常行為社會學的研究已進入了國際合作和交流時期,國際社會學協會(ISA)專門設有“越軌行為與社會監督委員會”,從事異常行為的研究和組織學術交流活動。1961年還成立了“國際預防自殺協會”(IASP),協調有關預防自殺的科學研究和進行情報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