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

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

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高票通過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表決。該條例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后,將正式向社會頒布實施。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告訴記者,這一條例的出台,將對推動南京市社會信用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2020年7月1日起,《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

內容簡介


審議通過的條例共76條,包括總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社會信用信息應用、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障、社會信用行業發展、法律責任與附則八章。記者看到,酒駕、醫鬧、逃票、騙保、傳銷以及詆毀英烈、“精日”行徑等敗德失信行為,均已納入懲戒目錄清單。“作為人大機關,我們秉持人民立場,堅持懲惡揚善,嚴懲群眾深惡痛絕的失信行為。同時,作為立法機關,我們又必須秉持法治精神,防止被情緒帶偏。”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說。王利民舉例說明,有錢不還的“老賴”,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有的老百姓從樸素的情感出發,認為“嚴懲‘老賴’,應當禁止其子女考公務員”。但是,這樣懲戒存在“父親犯錯、子女受罰”的“株連”嫌疑,違背了基本的法治原則。所以,在立法中要避免這樣的情緒化表達。對此,立法小組突出問題導向,把21個這樣“乍一看貌似合情合理,細一想似乎悖離法治精神”的問題梳理出來,組織法學專家逐一論證、反覆推演。失信懲戒是條例中最受社會關注的核心條款。“我們歸納出關聯原則、比例原則、透明原則和責任自負原則等‘四大原則’,來界定失信懲戒的行為邊界,嚴控信用泛化、濫用傾向。”王利民說,對輕微偶發失信行為,條例特設“失信懲戒豁免制度”,不僅體現了信用立法的謙抑性原則,也有助於優化南京營商環境。
實施地區信用立法是對失信行為實施系統治理的有效機制。但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台專門的社會信用法。2015年以來,陸續有上海、湖北、河北、浙江等省市“試水”信用立法。王偉說,國內信用體系建設現狀是“實踐探索快於理論研究”,信用方面的許多概念、爭議,理論界未完全形成共識;老百姓對誠信問題關注度也高。在建設法治中國的背景下,夯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制基礎,尤其是加強信用立法,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