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是一項政府公布文件。

文件發布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辦發[1996]28號
【發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6〕28號)

文件全文


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處理工傷爭議幾個問題的請示》(京勞辦文[1995]108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受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規定。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二、關於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現行認定工傷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等規定,負責監督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處理的,當事人對其認定結論不服時,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委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進行認定,然後依據認定結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關於職工因要求傷殘鑒定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職工被認定工傷后,因要求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先按《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委託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然後依據鑒定結論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關於職工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如何申訴的問題。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但是,職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工傷方面的勞動爭議過程中委託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所作的傷殘鑒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而應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進行。
五、關於工傷待遇給付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職工與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的工傷待遇給付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職工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六、關於工傷認定問題。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為。認定職工工傷,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並不影響企業按規定對違章操作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七、關於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由於司機是特殊工種,職業危險性較大,所以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