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學會
1982年成立的群眾性學術團體
中國勞動學會成立於1982年,是中國專門從事勞動科學研究、培訓諮詢、宣傳和信息交流的群眾性學術團體,為非營利性的國家一級社團法人。學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中國勞動學會,走過了 20 年的光輝歷程。這是我國改革開放,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和市場經濟體制的 20 年,也是我國勞動事業飛速發展的 20 年。 20 年來,中國勞動學會始終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作為指導學會工作的理論基礎,認真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相結合的工作方針,緊緊圍繞勞動保障的中心工作,廣泛開展學術研究、培訓、諮詢和國際交流活動,取得了豐碩成果,為提高我國勞動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水平,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中國勞動學會所取得的這些成果,都是在老一輩黨和國家領導人陳雲、宋平、馬文瑞等同志的熱情關心下,在國家勞動總局、勞動人事部、勞動部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黨組的領導、學會顧問和名譽會長的指導以及廣大會員的支持下,經過大家們共同努力而取得的。
20 年間,中國勞動學會直接組織召開(或者與有關地方、部門聯合召開)的學術研討會,共計 80 余次,如果加上各地方、部門勞動學會召開的學術會議,超過 1000 次。這些學術研討活動,取得了重要成果,它們不僅為國家在各時期改革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制度作了必要的理論準備,而且在一些重大問題上,提出了許多創新性的科學理論觀點和政策建議,從而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勞動科學理論。
20 年來,各級勞動學會組織申報各類優秀成果 3156 項,獲獎 841 項。
20 年來,全國勞動學會系統共舉辦培訓班 3000 多期。其中,地方辦的大、中專班 210 期,共培訓 76263 人次;地方辦的專業證書班 415 期,共培訓 28210 人次;各種短期班 1609 期,共培訓近 20 萬人次。
為了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加強學會的服務功能,中國勞動學會鼓勵各地區、部門勞動學會採用多種方式,為政府勞動部門和企業提供業務諮詢,推動學會諮詢服務事業的發展。
20 年來,中國勞動學會除與勞動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共同創辦了《中國勞動》雜誌以外,還編輯出版了若干種圖書。為傳播信息,加強同各地區、各部門勞動學會和其他會員單位的聯繫,編輯發行了雙月刊《中國勞動學會通訊》。各地區、部門勞動學會除了編輯出版專業書籍以外,也都出版了勞動保障業務刊物。
中國勞動學會自成立以來,積極、穩步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這期間,勞動學會系統積極創造條件,先後派遣了 70 多個考察、培訓團組赴歐美、日本、東南亞、澳大利亞等國家,以及港澳台地區,為我們打開了眼界,借鑒先進的管理經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 年來,全國勞動學會組織不斷發展壯大。自 1982 年成立中國勞動學會後,北京、上海、廣東等省市很快就成立了勞動學會。隨後,各地方、部門也都相繼成立了勞動學會。目前,勞動學會已逐步發展成為遍布全國的網路,各級學會團體會員總數已達到 7000 多家。中國勞動學會現有 100 多家企業團體會員,還設有冶金、石化、鐵道、機械、航空等 9 個行業分會和包括勞動定員定額、工資、勞動法學、勞動經濟教學等 7 個專業委員會。中國勞動學會以及很多地方學會還通過評選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等活動,促進學會工作的建設和發展。
名譽會長:顧秀蓮(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原全國婦聯主席)、羅豪才(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致公黨中央主席)、張梅穎(全國政協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務副主席)。
會長:華福周(全國人大代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秘書長:韓兵
副秘書長:趙越
中國勞動學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現有理事446人,常務理事257人。
學會現有核工業、船舶、化工、建材、冶金、輕工、機械、航空、勞動科學教學9個行業分會,以及勞動就業服務、勞動標準、薪酬、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勞動爭議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管理、信息化7個專業委員會。
中國勞動學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根據所屬部門和業務領域,會員來源可分為5個方面: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管理機構;大專院校和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有關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
工作職能涉及學術研究、企業工作、會員服務、國際交流、培訓諮詢、宣傳與信息交流。
( 2000年2月25日中國勞動學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勞動學會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Labour Studies)。
第二條 本會是我國從事勞動科學研究、諮詢、宣傳和信息交流的學術團體。由從事勞動科學研究和教學的專家、學者、企業人力資源部門主管和地方、行業勞動管理部門、勞動學會自願結成;是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促進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體制和提高勞動管理水平為目的,積極組織、協調、推動對勞動理論、政策、立法和實際問題的研究與諮詢活動,大力發展對外勞動科學交流與合作,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活動遵循的原則: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2、理論聯繫實際;
3、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4 、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專家與群眾相結合,專業人員與非專業人員相結合,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相結合;
5、科研、諮詢、培訓、宣傳與信息交流相結合。
第五條 本會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所在地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學習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宣傳黨和國家關於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組織開展勞動科學研究;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學術活動;開展勞動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獎勵和推廣工作;
3、組織開展與勞動業務相關的培訓活動;
4、組織勞動問題的社會調研;開展勞動問題的諮詢服務;
5、編輯會刊、圖書,交流信息、資料;
6、組織勞動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7、開展其他有關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勞動科學理論研究、教學人員和企業勞動管理人員中具有副高職稱以上者可做為個人會員申請入會;企事業單位勞動管理部門和研究、教學單位、其他合法組織或機構,均可做為單位會員申請入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填寫會員登記表;
3、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本會秘書局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單位會員可在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內單獨組織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接受、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關心本會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超過三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於本會的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產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理事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審議學會的工作報告;
5、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6、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7、決定終止事宜;
8、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有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遇有重要事項需要討論時,由會長確定,可隨時舉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勞動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任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個職務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領導學會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局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所辦實體上交的利潤;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接受主管單位的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通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0年2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