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土木建築學會

陝西省土木建築學會

陝西省土木建築學會的前身是1942年1月在延安成立的陝甘寧邊區土木工程學會,1978年10月恢復活動,於1986年更名為陝西省土木建築學會。現為第九屆理事會。

學會概況


陝西省土木建築學會的前身是1942年1月在延安成立的陝甘寧邊區土木工程學會,1953年組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西安分會,1954年組建中國建築學會西安分會,1959年兩會分別改名為陝西省土木工程學會和陝西省建築學會,成立一個理事會,和署辦公。“文革”期間中止活動。
1978年10月恢復活動,於1986年更名為陝西省土木建築學會。現為第九屆理事會。我會共有分支機構33個,其中辦事機構2個是:秘書處和學會辦;工作機構6個,分別是學術、組織、諮詢、科普、青年、住宅和房地產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25個(含分會),分別為:建築結構、建築材料、建築施工、建築物理、建築經濟、建築電氣、城市規劃、村鎮建設、熱能動力、設備安裝、土力學及地基基礎、地震工程、暖通空調、工程勘察、橋樑結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計算機應用、古代建築、、地下工程、建築弱電、智能建築、建設機械23個專業委員會和建築師、室內建築設計2個分會。我會現有單位會員50個,個人會員2391人,其中已登記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會員340人,中國建築學會會員174人。
陝西省土木建築學會是陝西省境內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和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學術考察,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土木建築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舉辦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三、對本省有關科技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與發展規劃積極獻計獻策提供諮詢,並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主持科技成果鑒定、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科技文獻和編審技術標準,以及提供技術服務;
四、接受有關單位委託,組織徵集及評選優秀設計方案和優質工程評審;
五、組織開展優秀學術論文評選,組織開展大專院校土建專業優秀畢業設計評選活動;
六、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科普讀物,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活動;
七、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或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八、興辦科技實體,為學會開展活動提供經費來源。

理事會


陝西省土木建築學會第十屆理事組成(2012年2月10日):
名譽理事長:張錦秋(女)黃懷寶 王胤昌
理事長:李里丁
副理事長:惠西魯薛永武 熊中元 蘇三慶 張煒 劉伯權袁君健 郝際平 高小平
秘書長:易鳳華(女)
副秘書長:安軍 時煒 朱武衛 王樹聲
顧 問:喬征 和紅星 劉耀華 鄭建鋼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丁守寬 馬建勛 王坤武 白國良 馮明懷 劉小平 劉加平 劉伯權 劉克成劉孟林 吳子燕(女) 張煒 張琪 張蓓(女) 時根榮 李里丁 來克明 蘇三慶 陳旭 季偉 易鳳華(女) 施堯夫趙元超 郝際平 黃翔 袁君健 高小平 高宗祺梁雁 惠西魯 曾凡生 熊中元 燕建龍 薛永武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陝西省土木建築學會,SHAANXI CIVIL CONSTRUCTION SOCIETY(縮寫:SCCS)。
第二條 本會是陝西省境內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和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旨在團結組織我省廣大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為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土木建築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科技興陝和西部大開發,加快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接受陝西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其辦事機構受本會理事會及掛靠單位的共同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建築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設在西安市北大街199號陝西建工集團總公司(為學會掛靠單位)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的探討和學術考察,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土木建築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舉辦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三)對本省有關科技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與發展規劃積極獻計獻策和提供諮詢,並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主持科技成果鑒定、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科技文獻和編審技術標準,以及提供技術服務。
(四)接受有關單位委託,組織徵集及評選優秀設計方案和優質工程評審。
(五)組織開展優秀學術論文評選,組織開展大專院校土木建築專業優秀畢業設計評選活動。
(六)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科普讀物,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活動。
(七)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或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等。
(八)興辦科技實體,為學會開展活動提供經費來源。
第三章 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學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本會各類會員尚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1、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建築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學位的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2)從事土木建築科技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有重大貢獻者;
(3)熱心支持學會工作,並積極參與學會活動的企事業領導人員;
(4)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政府部門有關人員;
2、單位會員:凡與本會業務範圍有關,具有20人以上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並願意參與本會有關活動,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及地、市級相關學術社會團體。
3、學生會員:凡大專院校土建專業二年級以上學生,願意參加本會活動者(學生會員管理辦法另訂)。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在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五)單位會員可申請本會協助舉辦培訓業務;
(六)外籍人員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會議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積極參與本會的有關活動
(五)單位會員應協助做好本單位個人會員的組織管理工作,並積極開展學術活動;
(六)歡迎外籍人員協助本會開展學術活動,推薦有關專家來陝講學;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因工作調動應辦理會員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並收回會員證。會員如觸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其會籍即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陝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會員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季度(至多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陝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 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和監督本會經濟實體工作和經營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人選,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秘書處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任名譽職務,其職務設名譽理事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十一條 為了加強對會員的聯繫及管理工作,根據會員人數和分佈情況,可在會員單位或區域建立學會基層組織—會員聯絡站、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損贈;
(三)政府或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本會經濟實體上交費用
(六)學術活動基金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遇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必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3年6月26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