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法條介紹


(2001年6月28日人事部人發〔2001〕65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提高面試水平,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面試。
第三條 面試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二章 面試管理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面試的政策制定、管理與監督,負責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公務員面試的管理與監督,負責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公務員面試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要求,承擔本部門公務員面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面試內容、方法與程序
第八條 面試主要測評應試人員適應職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包括與擬任職位有關的知識、經驗、能力、性格和價值觀等基本情況。
第九條 面試內容分為若干測評要素,主要包括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應變能力、計劃組織協調能力、人際交往的意識與技巧、自我情緒控制、求職動機與擬任職位的匹配性、舉止儀錶和專業能力。必要時,根據職位要求,面試內容可以增加其它測評要素。
第十條 面試測評要素由錄用主管機關確定。確定面試測評要素的基本原則是:
(一)根據擬任職位的工作性質、職責任務、難易程度、責任大小對人員的要求,確定要素項目。
(二)選擇面試測評要素,應當適應和發揮面試功能,避免與資格審查、筆試、考核等環節的測評內容重複。
(三)根據不同測評要素的可測程度及與擬任職位要求的關聯程度,確定其分數權重。
第十一條 面試試題一般由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命題小組編製,也可委託用人部門編製。
第十二條 編製面試試題必須貫徹以下原則:
(一)政治思想性原則。試題內容健康,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科學性原則。試題具有科學性,編排、評分要求規範。
(三)針對性原則。試題編製要貫徹“為用而考”和“因崗擇人”的原則,體現測評要素的要求,同時要符合應試者的特點。
(四)靈活性原則。試題的內容設計、提問、追問、評分要點等要給考官和考生留有發揮的餘地。
第十三條 編製面試試題的基本程序:
(一)根據測評要素和測評對象,確定題目類型;
(二)科學、合理地取材;
(三)命題小組討論;
(四)形成試題,包括題干、出題思路、參考答案、評分要點;
(五)組合題目。
第十四條 面試測評方法由錄用主管機關規定,主要採用結構化面談和情境模擬相結合的方法,也可根據擬任職位要求採用其它測評方法。
第十五條 面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面試實施方案;
(二)編製面試試題及相關測評材料;
(三)成立面試考官小組;
(四)培訓面試考官;
(五)實施面試;
(六)公布面試結果。
第四章 面試考官
第十六條 實施面試由面試考官小組進行。面試考官小組一般由用人部門內部相對固定並具備面試考官資格的5名或者7名人員組成,也可根據錄用主管機關的要求組成。面試考官小組設主考官1名。
第十七條 面試考官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嚴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個人修養,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應從事人事管理、相關業務管理或人才測評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
(七)具有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與言語表達能力;
(八)具備錄用主管機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 面試考官必須由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實行持證上崗。授予面試考官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
(二)所在單位審核;
(三)接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組織的考官培訓;
(四)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評審;
(五)錄用主管機關頒發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面試考官應當定期參加由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面試培訓和業務考核。
第二十條 錄用主管機關成立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面試考官的資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面試考官資格有效期3年,期滿由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核,審核合格者繼續授予其面試考官資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試考官資格。
第二十二條 經錄用主管機關批准,也可聘請其他有關人員擔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應當接受必要培訓。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組中不超過2人。
第五章 迴避、監督與違紀處理
第二十三條 面試考官及面試工作人員凡與應試人員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係的,實行迴避。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在面試工作中應接受紀檢、監察和考錄監督巡視員監督,受理群眾的檢舉、申訴和控告。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工作紀律的面試考官及相關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應試人員在面試中有違紀行為,由考試組織實施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報錄用主管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細則由國務院人事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轄區內錄用面試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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