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毅

湖南廣播電視台原副台長

羅毅,女,漢族,1962年5月出生,湖南漢壽縣人,本科學歷,高級政工師。

1981年10月參加工作。1993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南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台長。

2018年6月1日貪污、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其貪污、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人物經歷


工作經歷

歷任湖南電視台信息頻道辦公室主任、圖文編播部主任,湖南人民廣播電台交通頻道總監,湖南人民廣播電台副台長、台長等職務。
2010年3月起任湖南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台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7月8日據湖南省紀委消息:湖南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台長羅毅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26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湖南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台長羅毅(副廳級)以涉嫌貪污、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受賄罪對湖南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台長羅毅(副廳級)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6年10月21日據湖南省紀委消息,經查,羅毅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違規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購買、使用公務用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非法經營獲取巨額利益,涉嫌違法犯罪。
羅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羅毅開除黨籍處分,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7月7日湖南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台長兼經營與產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羅毅(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永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羅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羅毅,聽取了其辯護人意見。永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8年6月1日永州中院對湖南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台長兼經營與產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副廳級)羅毅貪污、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羅毅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其貪污、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羅毅在宣判后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羅毅利用擔任湖南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台長兼廣播傳媒中心黨委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單位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38萬餘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羅毅利用擔任湖南人民廣播電台台長、湖南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台長兼廣播傳媒中心主任和經營與產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周圍、楊躍軍、長沙美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公司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2萬餘元。
永州中院認為,被告人羅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138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2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羅毅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退出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態度好,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