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權

仲裁權

仲裁權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權力介紹


與司法機構的區別
仲裁機構不同於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以當事人的授權為依據解決糾紛;而司法機構是以國家法律賦予它的審判權為根據解決糾紛的。
方式
仲裁權
仲裁權
從各國的仲裁立法看,法律授權一般有三種方式:(1)直接授予仲裁庭權力;(2)授予法院代表仲裁庭或當事人行使權力;(3)將這兩種方式結合起來。

仲裁機構權力


根據中國《仲裁法》 的規定,法律賦予中國仲裁機構的權力包括:

案件受理權

即當事人的授權符合自願原則和法律規定的,仲裁機構有權受理。

調解權

即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所製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庭審權

仲裁以開庭審理為原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仲裁庭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審理。

調查取證權

即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有權自行收集,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指定鑒定部門鑒定。

裁決權

仲裁庭有權對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進行最終裁決,其中包括對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缺席裁決,也包括仲裁糾紛時對已經查清的事實部分的先行裁決。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據法律所授予的仲裁權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決。

實現關鍵


授權

仲裁權
仲裁權
當事人授權與法律授權是仲裁權實現的基礎,但僅有當事人授權並不必然使仲裁庭擁有仲裁權,還必須有法律依據;而只有法律授權,僅僅使仲裁權處於一種靜止狀態,無法啟動仲裁程序。因此,當事人授權和法律授權的協調統一是仲裁權實現的關鍵。

具體規定

首先,當事人授權必須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基於當事人授權與法律授權的不同性質,當事人授權必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超出法律授權範圍內的當事人授權屬於無效授權,仲裁庭不得依此行使權力。例如,根據中我國仲裁法規定,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由法院行使,如果當事人直接授權由仲裁機構強制執行,由於法律並未把此項權力授予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並不能因當事人授權而取得該項權力,故仲裁機構無權行使該項仲裁權。其次,法律授權只有在當事人授權之後才具有現實意義,才真正發揮作用。法律授權只是為仲裁權的實現提供了前提,在當事人授權之前並不具有實際操作性,只有經過當事人授權,才具有現實意義。
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並沒有直接授權,但仲裁庭卻能行使某項法律授予的仲裁權,比如,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這並不表明仲裁可以僅依據法律授權而不論當事人是否授權來行使仲裁權,而應認為對此項權力,當事人已間接授權,即當事人在授權某仲裁機構仲裁時,已服從於法律對該仲裁機構的授權。

障礙因素


仲裁權的實現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任何障礙因素的存在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仲裁權的實現,因此,排除這些障礙因素是仲裁權實現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縱觀仲裁權實現的全過程,阻礙仲裁權實現的因素主要包括:
當事人授權瑕疵
當事人授權是仲裁權實現的基礎。因此,當事人授權瑕疵是仲裁權實現的根本障礙。一般來說,當事人授權瑕疵既包括當事人瑕疵,也包括當事人瑕疵授權。1.當事人瑕疵。當事人瑕疵是指仲裁當事人不是合格的授權主體。首先,仲裁當事人不具有仲裁當事人能力。其次,沒有訂立仲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不是合格的授權主體。2.當事人瑕疵授權。當事人瑕疵授權是指合格的仲裁當事人所授予仲裁機構的仲裁權有瑕疵,從而導致仲裁權實現的障礙。當事人瑕疵授權包括仲裁協議瑕疵和仲裁授權瑕疵。
(1)仲裁協議瑕疵。仲裁協議瑕疵是指仲裁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這種瑕疵一般包括:(甲)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即沒有明確將爭議授權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乙)所發生之爭議為仲裁法規定的不可仲裁的事項。如當事人就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人身性質的糾紛或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達成仲裁解決的協議。(丙)未選擇仲裁機構或仲裁機構選擇不明確。如在合同中雙方只達成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但並未約定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或僅約定由某地仲裁,而未明確在某地哪個仲裁機構仲裁,而恰恰該地有多個仲裁機構存在。(丁)仲裁程序規則選擇有缺陷。如雙方約定在甲地仲裁委員會按照乙地仲裁委員會或國際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戊)對仲裁裁決的終局性約定不合法。對於因仲裁協議瑕疵產生的仲裁權實現的障礙,可以通過雙方達成補充協議來排除,從而合法地授予仲裁機構仲裁權。
(2)仲裁授權的瑕疵。仲裁授權的瑕疵是指當事人的直接或間接授予仲裁機構的仲裁權不合法或有缺陷。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甲)當事人具體提交仲裁的事項超出了仲裁協議的範圍。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應該是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沒有仲裁協議為基礎,一方當事人的授權屬於瑕疵授權,仲裁機構不得對此行使仲裁權。(乙)當事人直接授權超出了法律授權的範圍。如當事人授權仲裁庭拘傳被申請人參加審理,授權仲裁庭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均沒有法律依據。對於授權瑕疵應區別情況消除由此產生的仲裁權實現障礙。針對第一種情況,雙方可就爭議事項達成補充協議,第二種情況屬於仲裁授權的絕對無效,因此無法通過當事人的努力來實現。
仲裁員素質及仲裁庭權力的限制
仲裁員是直接行使仲裁權的人。因此,仲裁員的素質在仲裁權實現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仲裁庭的權力來自於當事人授權和法律授權。如果仲裁庭依據兩方面授權能夠作出公正裁決,則並不存在仲裁權實現的障礙。但如果授權不足,就會導致仲裁權實現障礙,甚至根本無法實現。比如仲裁過程中如果出現當事人哄鬧、衝擊仲裁庭,侮辱、誹謗、誣陷、毆打仲裁員等嚴重妨害仲裁秩序的行為,仲裁庭會因無權採取強制措施而阻礙審理權的行使;對於必須參加仲裁審理的當事人經合法傳喚仍不參加仲裁的,仲裁庭會因無權強制其參加審理而無法認定案件事實;甚至如果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在授權範圍內調查的證據也無法明顯判明雙方的勝負時,仲裁庭因缺少根據“心證”作出裁決的權力而不能作出裁決或不能作出公正裁決;等等。所有這些均使得因權力限制而阻礙仲裁權的實現。
仲裁機構外部的干擾
仲裁機構外部的干擾主要涉及到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包括仲裁庭的獨立性和仲裁員的獨立性問題。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在仲裁過程中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時各仲裁機構獨立存在,彼此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這實質上是劃定仲裁機構的性質問題,即仲裁機構是行政機構還是民間機構。如果仲裁機構附設在某一行政機構內,屬於該行政機構的下屬部門,仲裁的職能就必然帶有行政的色彩,就必然受制於行政的職能,也必然使不同級別的行政組織下設的仲裁機構具有業務上的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在仲裁過程中就必然受到來自於行政機構的干擾,仲裁機構便不可能獨立、公正地根據當事人的授權行使仲裁權,仲裁權因受到行政權的制約而無法實現。
仲裁庭的獨立性是指仲裁庭只根據當事人授權和法律授權審理和裁決案件,不受仲裁委員會的干涉。仲裁委員會是仲裁工作的管理機構,只有權從事一些與仲裁有關的服務性工作,如案件的審查受理,送達各種通知和文件等。但仲裁庭與仲裁委員會沒有業務上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如果仲裁委員會直接參與仲裁庭的活動,甚至對案件的審理髮號施令,就必然影響仲裁庭獨立仲裁案件,有礙仲裁庭正確行使仲裁權。
仲裁員的獨立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仲裁員與仲裁委員會的關係,儘管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聘任,但他們之間不是上下級關係,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二是仲裁員與當事人的關係,雖然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但這並不代表仲裁員是當事人的仲裁員,是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仲裁員是站在中立立場上行使仲裁權的人。

實現保障


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最根本的保障。提供仲裁權實現的法律保障首先是要具有完備的法律規範。作為調整仲裁法律關係的規範,各國均以專門立法或在民事訴訟法中作專章規定的方式,使仲裁法或民事訴訟法成為保障仲裁權實現的依據。仲裁法律規範對仲裁權實現的保障主要應該體現在:
1.保障仲裁作為解決糾紛方式的法定性
仲裁權能否成為一種公正的裁決權,與仲裁能否成為一種法定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密切相關。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主體性意識不斷加強,這就需要有更多的反映當事人意願自治原則的法律來保障當事人自主意願包括選擇解決糾紛方式的意願的實現。因此,用仲裁法律規定肯定仲裁方式的法定性是保障仲裁權實現的重要前提。在解決糾紛的諸多方式中,仲裁已被公認為最能體現當事人意願的糾紛解決方式之一,這就要求在保障仲裁作為解決糾紛方式的法定性的同時,給予其更多的優先性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對於當事人的授權這種重要的仲裁權取得方式更應如此。比如只要當事人表明了仲裁的意願,儘管仲裁協議有某些瑕疵,也應首先肯定用仲裁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此基礎上再完善仲裁協議。否則,如果缺少這種保障,一味地認為仲裁協議有瑕疵,就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不僅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也不利於保障仲裁權的實現。
2.保障仲裁機構作為仲裁權行使主體的獨立性
仲裁機構的非獨立性是阻礙仲裁權實現的重要因素。保障仲裁機構包括仲裁庭和仲裁員的獨立性,嚴格對仲裁員素質的要求是實現仲裁權的重要途徑。
3.保障仲裁權實現過程中仲裁庭擁有充分的權力
仲裁權實現過程是仲裁庭運用仲裁權解決糾紛的過程。充分的仲裁權力是仲裁權實現的必不可少的內容。仲裁權來自於當事人授權和法律授權,法律授權是更高層次的授權。要保障仲裁權的實現,就必須通過法律授權使仲裁機構在擁有案件受理權等基本權力的同時,擁有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的,符合仲裁原則基礎上的自由裁量權,包括調查取證權、對爭議事實的判斷權、對證據的認定權以及最終的裁決權。
4.保障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的執行是仲裁權實現的體現,賦予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是保障仲裁權實現的方式之一。這種保障首先體現在明確仲裁庭具有一裁終局的效力,當事人不得將已經仲裁裁決的案件重新請求法院審理或其它仲裁機構再次裁決。其次,當事人既然選擇了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並授予根據自己意願組成的仲裁庭以仲裁權,他就應當服從仲裁裁決,並自動履行該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否則法院可經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

程序保障


仲裁程序是仲裁法律規範所確定的仲裁主體進行仲裁的操作程式,是仲裁當事人參加仲裁,仲裁機構運用仲裁權解決糾紛的行為規則。仲裁權的實現是通過仲裁程序的推進而逐漸實現的,仲裁權的實現有賴於仲裁程序的保障。
1.仲裁權權行使主體產生的程序保障
仲裁權由仲裁庭來行使,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員的產生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首先雙方當事人要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如果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在法定時間內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織方式或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這一程序在於保障雙方平等地擁有選擇仲裁權行使主體的機會,保障仲裁權行使主體的法定性、權威性。
2.仲裁權取得及行使的程序保障
仲裁權的取得基於當事人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的授權。首先要有仲裁協議,明確表明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願,之後要遞交仲裁申請書,具體授予仲裁庭解決某項爭議的權力。在當事人選定或委託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后,仲裁庭便合法取得了仲裁權。仲裁規則為仲裁權的行使設立了較完備的程序,包括案件受理權的行使程序,庭審權、調解權的行使程序,調查取證權的行使程序以及裁決權的行使程序,從而把仲裁權納入了法定程序之中,使得仲裁權的行使有了法律程序的保障。
3.對仲裁權抗辯的程序保障
設立對仲裁權抗辯的程序是保障仲裁權實現的重要內容。包括:(1)對仲裁權行使主體公正性的抗辯。按照仲裁法律規範,如果仲裁權行使主體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或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當事人都可提出抗辯。(2)對仲裁權行使根據和過程違法的抗辯,如果未經當事人合法授權而行使仲裁權,未經合法通知即作出缺席裁決或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未給予參加仲裁的機會,未提供平等辯論的機會以及仲裁員超越法定許可權行使仲裁權等,當事人均可抗辯。(3)對裁決不具約束力的抗辯。如沒有仲裁協議或裁決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範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仲裁庭的組成或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