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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國時期前使用的曆法
- 時憲歷
時憲書
戰國時期前使用的曆法
時憲書即“時憲歷”。我國自古以農立國,曆法的準確與否,直接影響國計民生,所以歷代天子,都十分重視修訂曆法一事。曆書在我國已有一千多年的歷史,古時稱「通書」,或稱「時憲書」。現在憲書的發展,主要是港台發展的非常迅速,<通勝>就是<通書>也就是古代<憲書>的一種變形,並且以香港七星堂出版的<通勝>為主流。
在戰國時期之前,黃帝、顓頊、夏、殷、周、魯等朝代,所使用的曆法,皆為「四分曆」,其中黃帝、周、魯三種曆法以子建月,即以仲冬月(陰曆十一月)為一歲之首。殷朝曆法以丑建月,即以季冬月(陰曆十二月)為一歲之首。夏朝曆法以寅建月,即以孟春月(陰曆正月)為一歲之首。顓頊時曆法以亥建月,即以孟冬月(陰曆十月)為一歲之首。到了漢武帝時,已出現了曆法與天象不符的偏差。《漢書》「律曆志」形容此時為:「朔晦月見,弦滿望高」。武帝下令司馬遷、落下閎、鄧平等人改秦「顓頊歷」,另訂「太初曆」,仍以夏曆的孟春之月為歲首,並將二十四節氣列入曆法。這套曆法一直沿用了兩千多年,民國以後,才改用陽曆。
東青龍:角、亢、氐、房、心、尾、箕。
南朱雀:井、鬼、柳、星、張、翼、軫。
西白虎:奎、婁、胃、昂、畢、觜、參。
北玄武:斗、牛、女、虛、危、室、壁。
在擇日的應用上,人們早就有擇良辰吉日的做法,司馬遷說:「當窺觀了陰陽之術,大詳而眾忌諱,使人拘而多畏,然其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可見擇日中許多名目作法在古代是一種陰陽之術,並非全是無稽之談。古代曆法選擇日課上,主要包括二十四節氣、五行用事或土王用事。直到魏正光曆法,才加上七十二候、四正卦、上朔等。
在唐朝以後,各種曆法註解項目更為繁多,而吉凶神煞更是讓人眼花繚亂,不過,大抵上仍可分為六類:
一.由太歲干支決定。
二.由月名(日行十二宮)決定。
三.由月名及日干支決定。
四.由日名決定。
五.由年和日干支所決定。
六.由四季和日干支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