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是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由國務院2013年12月11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第644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12月1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政策全文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務院發布)
為統一全國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起見,規定下列各項辦法:
甲、屬於全體者
一、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二、春節 放假三日 夏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勞動節 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
四、國慶紀念日 放假二日 十月一日、二日
乙、屬於部分人民節日,為了便於部分人民的群眾活動,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參加慶祝。
一、婦女節(限於婦女)三月八日
二、青年節(限於中等學校以上的學生)五月四日
三、兒童節 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限于軍隊及軍事機關)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屬少數民族習慣之假日,由各少數民族集居地區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種紀念節日如:二七紀念、五卅紀念、七七抗戰紀念、八一五抗戰勝利紀念①(注①:1951年8月13日政務院通告將“八-五抗戰勝利紀念日”改為每年九月三日)、九一八紀念、護士節、教師節、記者節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屬於全體之假日,如適逢星期日,應在次日補假。凡屬於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不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