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平

江蘇省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鄭平,男,漢族,1960年9月出生,江蘇漣水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0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江蘇省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8年8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8月13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鄭平受賄案,對被告人鄭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89年4月 起先後任連雲港市物價局黨組成員、局長助理、副局長;
連雲港市連雲區副區長,連雲區委常委、副區長(1998年4月兼任連島海濱旅遊度假區籌委會主任);
連雲港市連雲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1年7月 任東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2年1月 任東海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年12月 任東海縣委書記;
2006年1月 任東海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年1月 任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東海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9年1月 起任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4年11月 任連雲港市總工會第十五屆委員會主席;
第十四屆連雲港市人大代表。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7日,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3月,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連雲港市總工會原主席鄭平(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鄭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鄭平,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平利用擔任連雲港市連雲區委常委、副區長兼連島海濱旅遊度假區籌委會主任、東海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連雲港市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8月13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市總工會原主席鄭平受賄案,對被告人鄭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鄭平利用擔任連雲港市連雲區委常委、副區長兼連島海濱旅遊度假區籌委會主任、東海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協調用地、土地開發、企業入股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29萬餘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鄭平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