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抬頭
限制性抬頭
限制性抬頭是匯票收款人的一種填寫方法。這種抬頭的匯票只限於付款給指定的收款人。票據實務中有3種做法。(1)“僅付給×××公司”;(2)“付給××公司,不得轉讓”;(3)抬頭上只寫“付給××公司”,但在票據的其他地方有“不得轉讓”字樣。帶有限制轉讓字樣的匯票,不能以背書方式轉讓,只能按一般民法債權轉讓方式轉讓。
實務中常見有以下寫法:
(1)Pay to John Smith Only
(2)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3)Pay to John Smith,然後在票據正面加註“Not Transferable”的字樣.
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即相當於上述限制性抬頭的寫法。限制性抬頭的匯票不可流通轉讓。
這種規定方法實際上表明,匯票金額只能付給特定的抬頭人,但該特定的抬頭人不能將匯票下的收款權利轉讓給他人。儘管這種匯票在各種匯票中最具有安全性,但因其流通性差而在貿易中使用較少。